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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内设吸烟室被判赔”具有警示意义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玉胜

  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案当属一起由社会团体发起旨在保护商场环境、维护公众健康的公益诉讼案,本案的警示意义可期。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经营某商场的三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及河北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曾几何时,在一些地方性控烟“条例”中的确有“可以内设吸烟室”之类的内容,但这显然是一种对“瘾君子”们积习难改的一种“缓冲”与“过渡”。随着人们生态认知的逐步提升和公共场所控烟行动的深入,“内设吸烟室”早已被排除于地方条例的修订版。涉案商场以时过境迁的“老皇历”行事,显然不是无知便是妄为,判其140万元赔偿款当属罚当其错、咎由自取。本案的警示意义可期。

  相较于过往事关控烟的诉讼活动,“商场内设吸烟室被判赔”首案具有与众不同的两大看点:一是诉讼原告并非直接受到烟草危害的公民个体,而是以保护“绿色发展”为己任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绿促会”的全称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二是诉讼主题不是着眼于对某一公民个体的健康权益保护,而是直指其对商场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对不特定人群的健康侵权。如此说来,该案当属一起由社会团体发起旨在保护商场环境、维护公众健康的公益诉讼案。

  纵观该案的审理、判决过程,都突出了一个“赔”字而并非人们常见的“罚”。无论是原告提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项诉讼请求,还是法院裁定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0万元”的判决结果,“赔”字当头凸显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理念和治理原则。

  “商场内设吸烟室被判赔”首案,还向社会传递出了“室内环境属环境保护法规定范畴”和“二手烟对公众健康损害纳入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范围”的法治实践重要讯号。长期以来,人们对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是否合理存在争议,甚至不乏认知误区。本案中被告方就以此作为规避责任和减轻赔付的辩护理由。众所周知,烟雾不可能被长期“囚禁”于某一特定区域,总要通过出口向外扩散。我国原卫生部在《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中就载明研究证据:在室内环境中,无论是加装排风扇、空调还是其他装置,都无法避免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更不必论及该商场在紧挨母婴室处设置吸烟室对弱势群体造成的身心健康侵害。

  也正是基于此,《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确规定,实现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出租车等)以及适当时在其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实现100%无烟环境。这显然是排除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可能性的全面控烟。我国属该公约缔约国,每个公共场所都理当遵循此规定。随着《“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逐步实施,人们期待由更多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绿色环境的公益诉讼维权,警醒那些懈怠控烟责任的“装睡人”和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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