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执行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亲”“清”关系,厘清“亲”“清”之间的界线,对于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整治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具有现实意义。
近期,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该意见对于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队伍建设,构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更好地肩负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职责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相比较于诉讼阶段,执行程序中法官与律师接触的机会通常更多,二者在非工作场合即法院办公区域之外接触的可能性普遍高于诉讼阶段,例如不动产的现场评估、动产的现场查封等环节。基于执行程序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执行法官与律师之间发生廉洁风险的系数也高于诉讼阶段,因此构建执行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清”关系十分必要,既要严格防控执行法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降低廉洁风险,也要充分考虑执行程序的特殊性,建章立制构建二者之间“亲”的关系。
从办理执行案件的实际出发,由于执行程序需要实现权利,执行法官也就不同于诉讼程序法官的被动中立,而是要有积极主动的态度追求效率,这就通常需要执行律师的支持与配合。但执行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亲”“清”关系必须要泾渭分明,否则就会给廉洁问题埋下隐患,或者束缚执行法官的手脚从而导致执行效率低下。因此,既要建立清单式的“亲”,又要建立高压线式的“清”,让宏观的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生命力。
要准确划定执行法官与律师正当接触的范围:一是划定可以正当接触的非工作场所范围。如不动产的勘查评估、不动产的现场查封有时候需要律师见证,控制位于偏远地区的财产或寻找被执行人的住所可能需要执行律师带路,这些情况在执行实践中十分常见。如果为了实现“清”,完全排除执行律师的参与,既有可能违反程序,还可能导致执行陷入僵局。另外,对于二者非工作场所的接触必须要明确哪些情形需要提前审批备案,哪些情形不需要,以及审批备案的具体形式,并根据具体的风险系数合理设定审批备案的层级,避免程序冗长繁琐或流于形式。二是划定律师协助执行的范围。很多执行法官业务繁忙,律师完全可以申请调查令协助法官调取证据,寻找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律师作为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可以将法律规定、执行风险给申请执行人解释到位,让可能产生急躁情绪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程序有心理预期,也能够与被执行人进行有效沟通,有利于实现执行兑现,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推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总之,构建执行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亲”“清”关系,厘清“亲”“清”之间的界线,对于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整治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具有现实意义。建立“亲”“清”关系,对于清廉务实的执行法官既是保护也是激励,同时会让那些崇尚专业、敬业精神的律师更具有竞争力,最终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良性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