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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人的交往阳光、亲和而公正

本站发表时间:[2021-12-28]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魏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对总结教育整顿经验、巩固成绩、推动队伍建设有重要作用。随着职业良知、司法理性的修炼、锻造、制度机制和司法科技“安全阀”“防火墙”的跟进,法律人的交往会愈加阳光、亲和而公正。

  经济社会发展从来离不开人们的交往,而轻到失信违约、重到违法犯罪亦往往源于交往。法律人依法评判人们因交往而生的矛盾纠纷时,也不乏因交往而触规犯法,危害执法、司法的公正。就像疫情诡谲反弹在不断给我们设立、更新密接、次密接的含义、范围一样,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让人触目惊心的案例也让人们深思慎待该如何交往的问题。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总结教育整顿经验、巩固成绩、推动队伍建设有重要作用。

  牢记初心使命,明确交往目的。

  交往必有交往者的目的,交往方法受制于交往目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理论与经验都证明人民司法的目的是社会公正,是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和形成公正的裁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司法者不忘初心使命,不断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核心价值观,端正我们交往的目的,以解决表达为讼争的群众急难愁盼等最关心、最直接、最实际的诉求为日常执法司法、安身立命的目的。

  注意程序节点,依法规范交往。

  纷繁复杂的民商、行政、刑事诉讼中,大量的案件事实、证据都须经公安、检察、审判、律师共同参与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认证等程序才会被确认和判定,最后得以执行,其间证据出示交换、意见交流,都需在依法频繁交往中进行并完成。以刑事、民事案件为例,当事人及其律师与公、检、法三机关执法、司法人员交往主要在三个阶段九个点。其一,办理辩护手续、向侦办警官询问涉嫌罪名、会见之后交流辩护意见,是为侦查阶段三个点的交往;其二,办理辩护手续、联系检察官阅卷、交流辩护观点,这是审查起诉阶段三个点的交往;其三,办理刑事辩护或民事代理手续、庭前阅卷、会议,庭审及庭后完善观点意见,是为审判阶段三个点的交往。程序进行中“三段九点”是交往的关键时空节点,也是易生瑕疵、错误的紧要关头。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指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律师同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作出严格规定,严禁律师和法官私下会见,不能共同出入酒店、娱乐场所甚至同乘一部电梯”。《意见》在第三条明确严禁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权威的七种常见多发的私下会见、利益输送、勾连等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遵守这些规定,把握好庭前、庭中等“三段九点”的交往是各司其职、各行其是、各负其责的关键。有证有理都应在这三个阶段摆出来、讲出来,否则极易产生非正当交往的合理怀疑,影响公正司法,损伤当事人合法权益。试想,程序伊始,不明确辩护人、代理人合法身份,就不能不使人怀疑程序的正当性,不在庭审时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却在其他什么地方交头接耳、绘声绘色,那庭审实质化的公正性就会遭到非议,司法廉洁、公正就会被质疑。

  修养交往心态,维持互尊关系。

  虽如哲人所说,“利益和需要是所有社交的根本”,但“交有道、接有理”“无规矩不成方圆”,交往应有互尊的心态与修养,法律人的交往有其文化特点。规矩而热诚的特点即按程序规则在规定时空热情诚信尊重律师等彼此各方,不私下及不在非办公时间、地点与他人会晤于茶坊酒肆、歌台楼榭、私人会所。实证表明这些会晤、见面往往有“挖坑”“埋雷”,潜藏着痛楚的记忆乃至终生的懊悔,交情交谊变为交手交恶;理性而忘我的特点即按法规,依据对证据、事实、法律的审视、分析、判断而向诉讼关系中的交往各方在法定场合表达、交流自己的观点和意志。理性还表现为冷静而超脱地明白胜诉取决于当事人的尊法守约,无罪则因被告人没有罪行,自己只是依法阐明他们应得之分而已,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对事实、证据的公正判断不可萦绕心怀,更不应接受感恩戴德。如史学家所说,“谁失去理性,谁就忘记了起码的自尊”,“鱼相忘于江湖,士相忘于道术”,法律之士志同道合于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民司法不图报,奉献德才,无私忘我于社会公正,才有助于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社会效应,才可见微知著、防微杜渐、防患未然,不致因投桃报李的交往而“吞钓饵、遭围猎”,因私利而害公道。

  疫情迁延,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与稳定都需居安思危,治不忘乱,随着教育整顿力度加强和人们对一些 “病例”的剖析检视、警醒借鉴,法律人对我们及与我们联系的人事交往会有切身的体认和积极的作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国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把执法司法人员与社会完全隔离开来,对执法司法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坚守法治不动摇,要能排除各种干扰”。随着职业良知、司法理性的修炼、锻造、制度机制和司法科技“安全阀”“防火墙”的跟进,法律人的交往会愈加阳光、亲和而公正。有道是“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亦如辛亥革命先驱之鉴湖女侠所言:“标格原因独立好,肯教富贵负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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