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普、科普和康普”是塑造人类文明的“三驾马车”。文明社会应该是科学昌明、生活健康、有序且公正的社会。观察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通过上述三项活动的规模与质量予以判断,因为文明社会必须进行知识普及与传播。法律知识的普及作为公共知识传播的重要构成之一,是以公众需求为前提、以塑造法治文明为目标的法律知识传播活动。
我国在2002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25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通过并公布,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该法标志着我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从政策指导迈向制度规范层面。明确而细致的法治宣传教育义务主体制度要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全覆盖,对于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法治水平将起到有力支撑作用。
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法治宣传教育从形式覆盖到实质融入、从义务约束到权利唤醒的根本变革。这一变革让法律真正走进公众生活,成为公众可感知、可运用的权利保障系统,成为培育社会权利与公共权力平衡态的可靠工具。
传统普法活动强调自然人和组织应该了解其责任和义务,公共机构通过多元化路径向公众传播和解读法律规范,使社会主体知晓特定领域中的“禁止事项”和“必须完成事项”。此时公众处于被动接受法律知识的地位。现实中很多民众认为“法者,刑也;法者,罚也”,就是传统普法活动塑造的社会意识。法治宣传教育要求传播者使社会主体认知其权利,明确如何实现和保护其权利。法治宣传教育以契合公众需求为目的,深层次反映公众作为法治建设参与者的主体性地位。法治宣传教育是更高层次的普法,其本质是法律意识内化,体现社会法治素养的质变提升。
如何认识和对待权利?这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抽象的法律规范在公共传播过程中存在天然局限性。一方面法律用语专业化为公众理解设置门槛。例如善意取得、除斥期间等法律专有名词,即使公众可以通过文义拆解知晓字面意思,也难以进一步理解深层逻辑;另一方面法具有概括性,即针对的是某一类社会关系的共性问题。法的概括性使其难以在个案中为当事人提供具体指引,仅凭借法律文本的传播,难以使公众把握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具体内涵。
老子云:“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是警示文本上的法有可能处于无效甚至负面效果的状态。若要克服法律规范在公共传播中的局限性,就应当让法以可感知、可触及的方式呈现在公众面前。让纸面上的法“活”起来,关键在于法的适用。法的适用必须以案件为载体。法律规范的实践功能就是解决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无论是非诉业务案件还是争端解决案件,都需要人们发现特定法律规范作为行为指引。在个案中,当事人才会去思考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具体标准。以民法典传播为例,一百次讲座不如一份明白晓畅的民商事判决。在这个意义上,案件中的法律才是活生生的法律。
裁判文书对于法的传播具有无与伦比的正向促进作用。首先,裁判文书使法律含义明确化,并宣示法的力量与活力所在。案件事实情节对于法律构成要件的归入,立即链接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法律效果。以正当防卫规范为例,一批防卫问题案件的适用让刑法第二十条“活”起来,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课堂由此展开,司法机关、公众、学界对于正当防卫条款的热烈探讨,使得公众对于正当防卫条款的认知更加明晰。普法工作应避免空洞宣讲。在具体场景中,权利、义务和责任之间的复杂关系可以被理解并接受,推动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
其次,裁判文书对于案件中法律模糊的澄清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有利于解决法的不确定性问题,使公众明确权利的内涵与外延。法的不确定性表现为法律模糊与法律漏洞。法的安定性要求法律努力保持确定性,不允许短时间内频繁变更。法律面对复杂社会关系又必须具有适度弹性。这些会导致法律含义出现不确定性。裁判文书是澄清法律模糊与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途径。以仲裁调解书撤销为例,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司法机关撤销仲裁调解书?仲裁法仅规定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撤销,而对上述问题没有规定,这就是一个法律漏洞。从保障当事人获得平等司法救济的角度来看,仲裁司法监督不应仅狭义理解为对仲裁裁决的监督,还应包含对仲裁调解书的监督。于是相关裁判文书对该问题进行探索。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使得在立法未有明确规定时,公众也可根据可参照的案例预测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认真对待权利”。
最后,热点或典型案件的裁判文书有利于推进公众对法律原则与精神的理解与适用。例如盗窃罪,刑法采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术语划分,使得公众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认知模糊。虽然司法解释进一步量化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从北京天价葡萄案到湖南农大玉米案,量化的盗窃量刑标准也并不必然适用于特定案件,人们看到法律原则对于法律适用的例外情形具有重要补充价值。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包含原则与精神的传播,热点或典型案件中所展示的法律原则与规则的辩证关系,可以使公众体会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丰富内涵。
审判机关是以案例推动法治宣传教育的核心责任主体。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结合各自的职责,运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发挥裁判文书在法治宣传教育过程中的优势,一方面需要强化审判机关裁判说理水平,既应保障审判机关法律适用的专业性,也应呈现案件裁判的完整逻辑链条,让裁判文书成为展现法治精神的载体;另一方面审判机关可以通过典型案例实现案件裁判的规范指引。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的方式,提炼类案中蕴含的法律规则及统一的裁判标准,使得公众可通过案件对其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预判。
裁判文书所展现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链接过程,使公众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官依据何种证据认定事实,运用哪些法律条文作出判决,以及判决背后的推理过程和价值考量。这不仅展示了司法机关的专业能力和公正态度,也增强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案件是最生动的法律实践,各类传播主体通力合作,讲好裁判文书的事理和故事,可以推动法治宣传教育的开展。案件以具象化的法律适用过程打破抽象法律规范的传播壁垒,让公众从法律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法治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在案件中明晰权利与权力的边界、在案件中感知司法公正、在争议案件的探讨中塑造正确的法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