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罗翔
编者按 2026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对于正确理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厘清法定犯与前置法的关系,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作用。该《纪要》里专门提到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前置法与“双禁”犯罪的关系如何把握?本栏目特刊发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翔就此撰写的署名文章,敬请关注。
2026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于司法实践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一些疑难争议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说明。《纪要》对于正确理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厘清法定犯与前置法的关系,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都有重要作用。笔者长期关注此类犯罪中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所以特别学习了《纪要》的相关规定,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
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就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水生植物。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从文理上看,“水产品”既包括水生动物,又包括水生植物。另外,渔业法第二条也规定,渔业生产活动不仅可以针对水生动物,还可针对水生植物。然而,刑法毕竟是最严厉的部门法,违法不一定构成犯罪,对于刑法条文不能单凭字面含义进行机械解释,而必须考虑此罪与彼罪的体系性平衡,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需要,满足民众朴素的正义感。
针对植物,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了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等罪名。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不包括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植物有水生和陆生两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规定了不少水生植物,如野菱、莲(荷花)、莼菜。如果非法捕捞这几类水生植物构成犯罪,直接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即可。但如果非法捕捞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水生植物(如睡莲在某些地方就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若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论处,则会导致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出现严重的冲突。盗伐、滥伐林木也是一种非法采伐植物的行为。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但林木只包括树木和竹子。如果非法采伐(盗伐、滥伐)林木以外的其他陆生植物,如地方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中占较大比例的蕨类植物、草本植物、藤本植物,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将占极少比例的水生植物纳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打击范围,这显然不公平。因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不应该包括水生植物。如果水生植物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则属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对象,如果非法捕捞水生植物的手段行为污染环境或危及公共安全,则应该以手段行为独立定罪。有鉴于此,《纪要》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指水生动物。非法捕捞的水生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由于非法捕捞水生植物严重污染水环境,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或者污染环境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二、前置法与“双禁”犯罪
无论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司法实践中存在最大争议的就是“双禁”犯罪,也即在禁渔(猎)区或者禁渔(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鱼(狩猎)的。根据2022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2年野生动物刑案解释》),成立“双禁”犯罪没有数额和价值要求。为了保护环境,修复生态环境,国家对不少水域采取了全年全流域的禁渔措施,不少省、市、自治区也有全年全域禁猎的规定。如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开始施行暂定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渔。又如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因此,如果机械教条地适用司法解释,就会导致用泥鳅钓一条小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用弹弓打一只麻雀即成立非法狩猎罪的情况,这种机械司法的现象必将严重影响民众朴素的正义感和对法律的认同感。
因此,必须注意刑法与前置法的关系。刑法既具有补充性,又具有独立性。首先在入罪的层面,应当坚持刑法的补充性,作为最后法,刑法必须要尊重前置法的规定。比如对于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第二款则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也有这两款相同的规定。从表面上看,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包括国家性标准和地方性标准两种。事实上,不少司法人员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地方性标准所规定的禁用工具或方法也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比如《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就规定:“本市同时禁止使用粘网、弹弓、地弓、弩,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然而,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仅对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有行政处罚和追究刑责的规定,但对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行为,没有任何处罚规定。因此,地方性标准绝对不能作为非法狩猎罪的定罪根据。本次《纪要》也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应当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认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根据《2022年野生动物刑案解释》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然而,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关于禁用方法或工具除了有法律规定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全国性标准,还有地方性标准,也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方法或工具。当前,存在最大争议的就是地方性标准能否认定为司法解释所说的与电鱼、毒鱼、炸鱼具有等价值性的“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比如活饵钓鱼和可视钓鱼,不同地区甚至相邻省份的规定就不尽一致。四川省禁止可视钓鱼和活饵钓鱼,其中活饵钓鱼被定义为用泥鳅、虾类等活体水生物打窝或者作为饵料进行垂钓。但重庆却不禁止可视钓鱼,同时重庆虽然禁止泥鳅钓,但泥鳅钓的定义是“使用泥鳅、虾类作为窝料诱集鱼类进行垂钓”。但如果不用泥鳅打窝,只用泥鳅来垂钓则并不禁止。比较川渝两地的规定,四川禁止的范围明显更大,无论是使用泥鳅、虾类等活体水生物打窝还是作为饵料进行垂钓都被禁止。
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不同,渔业法并未排除地方性标准的法律责任,同时该法第八十六条还采取了笼统式刑事追责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种笼统式的规定,不宜作为刑事惩罚的根据,否则必将导致违法与犯罪界限的模糊,彻底动摇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至于地方性标准能否作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依据,《纪要》采取了折中立场:一方面在原则上排除地方性标准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应当根据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认定”。另一方面在例外的情况下则可以采取地方性标准,“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涉案水域没有制定‘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标准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认定”。2021年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规定了刺网、围网、拖网、地拉网、敷网、陷阱、笼壶等10个类别共36个禁用的具体渔具,其中并不包括可视钓鱼和活饵钓鱼。
其次在出罪层面,则应该坚持刑法的独立性,违法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因此还必须在刑法中进行独立的法益判断,根据法益侵犯理论,通过“质”与“量”的双重判断对前置法规定的内容加以限缩。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不仅有“量”的区别,还有“质”的区别,其中“质”的区别就是法益侵犯程度不同,刑法上的超个人法益不是抽象的行政管理秩序,而必须是可以在经验上还原为个人法益集合或聚合的一种具体利益。所谓入罪层面坚持刑法的补充性,尊重前置法的相关规定,这是一种形式判断,但在出罪的时候坚持刑法的独立性,用法益来限缩犯罪圈,则是一种实质判断。为了体现刑法的独立性和补充性的辩证关系,《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双禁”犯罪,在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实质上的限缩,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综合考虑渔获物的数量、价值,捕捞工具、方法,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目的,是否自愿接受行政处罚,是否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依法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仅依行为人在形式上符合‘双禁’情形就一律定罪处罚”。对于非法狩猎罪也同样如此,“亦应当综合考虑猎获物的数量、价值,狩猎工具、方法,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目的,是否自愿接受行政处罚,是否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依法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仅依行为人在形式上符合‘双禁’情形就一律定罪处罚”。因此,按照《纪要》的精神,在认定“双禁”犯罪时,必须坚持刑法的独立性和补充性,立足形式和实质的双重标准。
总之,《纪要》充分考虑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共识,它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纪要》试图以法治之力守护绿水青山,筑牢生态安全底线,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认识判断结合起来”,让环境资源刑事司法既遵循法律逻辑,又符合民众最朴素的生活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