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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发展

本站发表时间:[2026-10-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编者按 2026年7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讲话指出,我国正从全球科技参与者、贡献者向开拓者、引领者加速转变,成为创新力上升最快的国家之一。同时,讲话中特别提到,“十五五”时期是科技强国建设的关键攻坚期,要全力抓好党中央关于科技事业各项部署的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未来的科技创新提供了明确的路径指导,也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人民法院应如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发展?本栏目特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卫球撰写评论文章,敬请关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龙卫球
  当前,我国正处于“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战略地位愈发凸显。2026年7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讲话指出,我国正从全球科技参与者、贡献者向开拓者、引领者加速转变,成为创新力上升最快的国家之一。同时,要清楚地看到我国科技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领域原始创新能力不足、人才队伍结构不够合理、科技投入效能不高等问题,科技工作在思想认识、体制机制等方面也有一些卡点堵点。同时,讲话中特别提到,“十五五”时期是科技强国建设的关键攻坚期,要全力抓好党中央关于科技事业各项部署的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未来的科技创新提供了明确的路径指导,也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一个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助力科技创新发展上不遗余力,作出了突出贡献,可圈可点。首先,设置了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等专门法院,通过专业化审判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司法保障。其次,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科技案件,通过个案裁判确立行为规则,引导创新主体规范研发与竞争行为,为科技创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再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科技案件审判机制,有效解决科技案件审理中的专业技术难题,提升裁判的科学性与公信力。同时,积极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或推出司法措施,填补法律漏洞,推动科技创新健康发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从总体要求、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创新主体保护、创新行为保护、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建设和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建设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5条共计98项切实可行的政策举措,形成了一个系统性司法服务框架,涵盖了刑事、民事及行政审判领域;2026年9月7日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聚焦社会各界关注的AI换脸、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自动驾驶、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明确相应的裁判规则,厘清行为边界和法律责任,保障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地方法院也纷纷推出一些司法措施,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全省法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二十条司法措施》,等等。
  “十五五”期间,人民法院面临提升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尤其是随着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前沿领域崛起和国际博弈白热化,相关司法供给需求愈加复杂而敏感。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紧扣科技强国建设目标,更加主动适应新时代的科技创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保障机制。首先,人民法院需将司法保护与科技发展速度紧密结合,以应对技术发展的快速变化。人民法院在审理新型知识产权、互联网与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生物科技等相关案件时,尤其应具备灵活应变、精准裁判的能力,及时化解新出现的法律问题,顺应科技发展的趋势。其次,人民法院应当从司法角度担负起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职责,不仅要重视科技创新的发展维度,也要重视科技创新的安全维度。针对科技创新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制定更加细化和具有针对性的司法政策,构建前瞻性司法预判机制,提供司法咨询和指导。尤其在涉及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体、数字孪生体的案件中,在认定主体关系、法律效力、法律利益归属、责任承担等问题时,既要为创新提供足够的法律空间,更要格外关注安全维度,防范各类直接风险和衍生风险。再次,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对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创新和关键共性技术创新的服务保障,加大通晓科技的战略型法官的配置,形成高水平司法处理能力,体现对战略科技发展的前瞻性与指导性。此外,应聚焦科技创新重点应用场景,通过高质量司法助推科技创新实践,探索新兴科技产业化规律,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为产学研协同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保障。
  “十五五”期间,人民法院提升服务保障科技创新,需立足加快建设科技强国的目标,秉持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立场原则。人民法院需紧盯全球化科技竞争背景,通过高质量司法维护合理竞争秩序,增强我国在全球科技领域的竞争力,助力国际科技创新规则形成,推动国内外法律政策的协调与接轨。二是坚持依法司法的根本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判,确保科技创新走在健康的法治轨道上。但新兴科技领域存在法律上的模糊性和空白,这是司法保障科技创新必须直面的基础性问题。依法司法要求因此变得复杂且具有探索性。这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超越传统裁判思维,遵循科学的司法方法论,既要处理好现行法律匮缺难题,同时又应避免恣意司法或者不确定司法。在面对新兴科技领域,尤其是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等技术时,必要时需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深入研究,及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裁判标准,以求更加精准地界定各类行为的法律边界,为主体的创新活动提供清晰、稳定的行为预期,更好适应快速变化的科技环境。三是坚持公正司法的核心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科技相关案件时,应坚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秉持客观和中立,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致力于形成最佳裁判方案,以确保科技创新运行体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这一原则也对法官素质提出要求,需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能够把握科技法机理和演化趋势,理解和解析复杂的技术问题。四是坚持效率原则。随着科技发展速度的加快,需确保科技创新活动不因司法程序的滞后而受到影响,在审理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环节,以提高案件处理的时效性和效率。同时,加强数字法院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赋能审判工作,提高科技类案件的审理效率。
  “十五五”期间,人民法院需进一步细化提升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具体路径。其一,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司法机制,打牢科技创新司法服务保障基础。重点围绕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目标,优化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体系。在现有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专门法院基础上,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案件专门审判机制,加强探索新型科技领域案件审理规律,提高相关科技案件的审判效率。其二,加强科技创新司法保护的制度供给。针对提升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新需求,通过司法创制功能进行补强。包括增强科技创新体系化攻关能力,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打通科技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优化科教协同育人机制,大力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提高科技创新投入效能,实现投入规模增加与效能提升的统一;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用好科技评价指挥棒;加强科技伦理和安全治理,推动科技向上向善、安全可控、造福人民等。针对科技领域法律规则供给不足的现实,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规则生成功能,定期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高效发挥裁判规则的示范引领作用,为重大复杂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及时、明确的司法预期。其三,善抓关键领域,有重点、有布局地进行建设。加强对新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攻坚,理顺知识产权秩序,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保障重点科技人员和关键科技创新环节在创新活动中的合理回报,依法支持合理的分配和奖励机制。确保对新技术、新业态的司法判断能够紧跟时代步伐,保持科学性与前瞻性,增强对人工智能、区块链和生物科技等新兴领域的敏感性与适应性。其四,加强科技创新司法保护的协同联动,提升科技创新综合治理水平。人民法院可以加强与立法部门的协作,推动科技创新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时填补科技创新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和不适应之处。科技创新涉及多领域、多环节,人民法院可以加强与科技、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构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形成科技创新全链条保护合力。人民法院可以加强与科技领域的信息交互,加深对科技行业动态的了解,主动理解科技创新需求。人民法院还应定期举办案例分析会,分享成功的科技创新保护案例,形成对全社会的示范效应。其五,鼓励探索建立科技创新成果的快速审判机制。通过简化程序和降低诉讼成本,使得科技企业在遭遇侵害时能够迅速获得救济,从而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
  总之,在今后一个时期,随着建设科技强国战略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在更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方面,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机遇和挑战。科技创新司法与一般司法领域不同,置身国际科技激烈博弈以及我国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目标的大背景,具有明显的战略政策导向,体现了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的时代使命,兼具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为此,人民法院提供的司法服务保障,不能仅限于传统的裁判功能,而是需要能够有效地服务科技创新发展大局,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司法保障。面对这一复杂任务,希望人民法院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保持改革思维,着眼于科技创新新任务、新问题以及新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创新体制机制,配强能力和条件,提供可信任的高质量的司法支撑,助力国家科技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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