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3日上午在京开幕。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按照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2020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物权编草案
拟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
物权编草案共5个分编、20章、258条。
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有的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建议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居住权的设立和期间等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以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审稿完善了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间;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中,“居住权期间”是新增内容。
草案还完善了居住权设立制度,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三审稿还进一步明确了居住权期间的规定,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有建议提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完善上述规定,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合同编草案
拟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合同编草案共3个分编、29章、526条。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合同编草案三审稿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议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草案二审稿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有专家学者提出,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由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僵局问题,但规定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与严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建议删去。对个别合同僵局问题,可以考虑通过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草案三审稿删除了该款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除存在违法情形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有建议提出,在实践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复杂,不宜一概认定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否则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草案三审稿删除了该条规定。
人格权编草案
机关企业学校应防止性骚扰
人格权编草案共6章、51条。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提交大会的草案审议稿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此前草案三审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得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草案三审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有的常委会委员、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在隐私的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
本次人格权编草案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婚姻家庭编草案
拟删登记机关撤销婚姻条款
婚姻家庭编草案共5章、79条。
草案三审稿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这一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
草案三审稿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有的专家学者和地方提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项规定。
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建议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撒销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侵权责任编草案
拟明确物业应防止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编草案共10章、95条。
草案三审稿规定,在网络用户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转送权利人后十五日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有专家学者、企业提出,“十五日”的期限过于绝对,建议修改为“合理期限”,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期限。四次审议稿将该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合理期限”。
四次审议稿还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三审稿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建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据悉,为了做好大会审议工作,拟于2020年1月,将民法典草案印发所有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组织代表研读草案,同时向地方人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