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

我国拟立出口管制法 对军品、核等纳入管制物项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25]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原标题:拟将军品、核等纳入管制物项

  中国在出口管制领域立法再迈一步。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部长钟山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的说明。

  钟山介绍,草案包括总则、管制政策和清单、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48条,对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管制措施等作出详细规定。

  “出口管制是指一国为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等目的,对核、生物、武器等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钟山说。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各国普遍重视建立和完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

  我国先后制定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6部有关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形成了覆盖核、生物、化学、导弹以及军品等物项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体系。

  钟山指出,我国出口管制立法相对分散,出口管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管制物项的范围以及管制措施与其他国家不完全对等、平衡,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有必要根据形势变化,总结现行6部行政法规实施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一部统领出口管制工作的法律。

  “统一确立出口管制政策、管制清单、管制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以更加完善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为做好新时期出口管制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草案明确,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

  “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这其中的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草案要求,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

  其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下统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国家建立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出口管制工作重大事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此外,草案还明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出口管制具体工作。

  “完备、有效的管制措施是做好出口管制工作的关键”。

  钟山说,草案在现行制度基础上,针对出口管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管制措施:

  对从事管制物项出口的经营者依法采用专营、备案等方式实施管理;对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实施临时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严格管控;对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承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采取相应的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