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发布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关于网售处方药,《意见稿》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疫苗等特殊管理药品不能网售
近年来药品网络销售出现包括无资质的主体违法售药、违规销售处方药等乱象。
针对这些隐患,《意见稿》强调,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也对药品网络销售作出了规定,明确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遵守《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经营的规定,其中对特殊管理药品进行了限制,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处方药网售拟有条件放开
相比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业内一直颇为关注的网售处方药问题明确了条件: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意见稿》对网售处方药展示的药品信息内容也做出相应规范。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销售信息。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时,应当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