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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请律师也可以申请公证调查令

北京三中院首推新举措 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问题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27]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张蕾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全国首次推出审判阶段的公证调查令制度。据悉,该制度给在民商事案件中未委托代理律师的当事人提供了调查取证的途径,弥补了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举证难的问题。
  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在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中,不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占有一定比例。因未聘请代理律师,导致在案件审理中无法适用律师调查令制度,而当事人自己调查取证的能力又极其有限。三中院积极探索发挥公证制度本身所具有的调查核实功能,通过签发公证调查令,委托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代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三中院制定并出台的实施公证调查令的试行规定,公证调查令需依照当事人申请提起。申领人为在审民商事案件中未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签发人为在审民商事案件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向公证机构签发调查令后,公证机构委派工作人员在公证调查令有效期限内持公证调查令、本人身份证件及公证机构开具的介绍信,前往被调查人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接受调查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提供证据并如实填写回执,将证据材料及调查令回执一并交由持令人送回法院。目前,公证调查令主要在三中院民商事案件审判阶段试点运行。
  记者了解到,自今年9月底至今,三中院民一庭适用公证调查令制度已累计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发出公证调查令12次。调查取证内容包括婚姻登记档案材料、规划图、工商登记档案、会议记录及相关音视频资料、病历等。调查对象涉及规自委、房管局、市场监管局、民政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医院、街道办等,被调查单位均积极给予了配合。
  发布会上,法官解学锋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现场签发了公证调查令,就一起执行异议案委托其向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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