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自己的东西就能随便变卖吗?郑某就为这种行为“买单”——因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检察机关认为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提起公诉。近日,海淀检察院通报了该案。
去年7月,一个“朋友”向郑某推荐一种来快钱的方法:先去通讯营业厅办理电话卡,然后去各类商业银行办理储蓄卡及U盾,并将新办理的银行卡、U盾及电话卡卖给“收卡人”。考虑到办卡流程简便,能快速拿到薪酬,郑某在本市海淀区多家银行,共办理5张银行卡并对外出售,获利上千元。
家住湖南益阳的杜某,是一位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诈骗集团冒充户籍所工作人员、警官及检察官对其开展电信诈骗,告知杜某涉嫌一起非法入境案件,需调查其名下银行卡资金流水。杜某在惊吓之中将自有资金汇入郑某所出售的银行卡中。经查,郑某所出售的5张银行卡在办卡次日的流水超过30万元,而这些钱汇入郑某账户后,又分别汇入其他账户,最后被诈骗分子所得。
检察官介绍,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包括但不限于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