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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结房屋租赁纠纷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18]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1月15日,密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的租赁合同解除,李某需交纳房屋租金4.9万余元。
  据法院通报,2014年,张某将名下一套房子租赁给李某,双方约定租期15年,每年租金2万元,每年6月交清。拖欠租金一个月后,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自2018年7月起,李某开始拖欠租金。2019年,张某曾经为此起诉,李某当时没有到庭,但通过法官调解,李某以手机短信的方式承诺过一段时间后交清欠款,但是过了约定期限,还是没交。
  去年,张某再次起诉,这次连法院也联系不上李某了。李某已经离开租住的房屋,但是还留下了很多个人物品。法院在穷尽送达手段后,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依法向李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是李某依然未按公告传唤的开庭时间和地点到庭应诉,1月4日,法院缺席开庭审理。审理中,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发现李某在租赁张某的房屋内外存放有个人衣物、被褥、生活用品、餐具、办公家具、家用电器等其他物品。
  密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所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李某下落不明,张某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起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故判决张某与李某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书》于2020年12月25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某房屋租金4.9万余元。
  法官表示,《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因李某拖欠房屋租金,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本案审理时《民法典》已正式施行,案情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故本案适用《民法典》关于确定合同解除时间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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