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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老院内被智力残疾小伙推倒致伤,84岁老人索赔18万余元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29]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北京一位84岁的老太太在养老院内被人推倒摔伤,而推倒她的,是一位智力残疾的23岁年轻小伙李某。因摔伤后治疗产生不少医药费,老人起诉李某、李某监护人和养老院,索赔18万余元。8月27日,丰台法院长辛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目前本案尚未宣判。

  据原告鲍老太诉称,2019年7月,本案的原告鲍老太入住丰台区某养老院,2020年4月23日上午9点,鲍老太在该养老院内的走廊正常散步时,被告一李某突然转身,单手将老人推倒在地。经鉴定,老人伤残程度为9级,老人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住院救治,费用均自行支付,未收到李某与北京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任何赔偿。

  老人认为,被告一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二养老院未尽到看护的责任,对该侵权事故的发生同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在被推倒前患有骨质疏松症,因此在被推倒后,其身体健康状况急剧下降,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以侵害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将李某与该养老院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182256元。

  被告李某的监护人武女士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李某已满23周岁,但因智力和精神的双重残疾,仅有8岁儿童的智力,被海淀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养老院在明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与其监护人武女士签订养老机构的服务合同,同时签署了监护人委托书。而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康复服务机构,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行为应该提前进行预防并处理,但因其疏于看管并未尽到看护监管的职责,对本案件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养老院。

  被告养老院则辩称,第一,李某推倒老人系瞬间行为,属于随机的偶发性行为,认为原告要求养老院在该情况下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过于苛刻,加大了养老院妥善看护照料义务的负担;第二,在推倒行为发生后,养老院判断出老人的受伤程度超出了其处理能力的范围,后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家属,已做到及时转诊和告知;第三,据养老院与被护理人员所签订的合同显示,如因入住人员双方之间发生冲突,自行跌倒或被人推倒,或者非因养老机构的原因造成的入住人员的人身损伤,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合同提示上养老院已做了充分的事前告知。因此请求法院合理分配责任。

  庭审现场播放了事件发生时的无声监控视频,视频里鲍老太与另一名老人走向李某,鲍老太嘴巴张合着似乎在与李某说话,后李某突然转身抬起手,将鲍老太推倒在地上,随后视频结束。但看完视频的李某监护人武女士摇头称:“这段视频与我在养老院看的不一样,像是被剪辑过,其实推倒行为发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监控中都没有出现看护人员的身影。”

  对于无声监控视频和长时间内未出现看护人员的身影的情况,该养老院的员工张女士回应:“采取无声录像的监控是为了保护老人的隐私;因老人并没有与养老院签订一对一看护的服务合同,而推倒行为发生的时间正处老人们自由活动的时间,看护人员当时正在处理其他工作,无法及时赶到现场处理突发的情况。”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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