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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如何避免“提灯定损”纠纷

本站发表时间:[2024-05-23]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一房东在租户退租时拿着灯仔细检查租赁房屋受损情况,并列出赔偿清单的事近期引起关注,并被网友戏称为“提灯定损”。该事件源自房东与租户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折射出租赁双方不同的利益诉求。租赁是非常普遍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生活中,退租时因应否赔偿相关损失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对此,房东与租户应如何正确理解各自权责,避免纠纷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房东适度容忍避免吹毛求疵
  胡女士租赁李先生房屋用于居住,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胡女士交纳了租期内租金及押金,合同到期后因未续租,双方关于退房交接产生争议。胡女士称,李先生百般刁难,连马桶盖都要求更换,为避免纠缠,不得已买了全新的,但对方仍拒绝退还押金。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退还押金1.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400元,另外由于在交接房屋过程中李先生对她多次辱骂,要求其赔礼道歉。李先生称,房屋交还时屋内留有胡女士的白色架子及垃圾,同时所租房屋内橱柜门开关不畅、热水器不加热、净水器不能提供净水、卫生间水龙头加装设备以及屋内多处墙面有损坏、纱窗及暖气片等有破损。李先生还提交了照片、视频、催告函、短信等大量证据,主张对其房屋的正常使用或出租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提出反诉,要求胡女士赔偿房屋修缮费用2万元,赔偿租金价格差额7200元,并支付违约金8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李先生所述屋内遗留有物品及垃圾、水龙头加装设备及橱柜门开关不畅等,均非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根本违约行为,其所述遗留物并非大件物品,举手之劳即可清理。另外,水龙头加装设备通过简单拆卸即可复原,橱柜门并没有破损,开关不畅通过调整合页或阻尼器等即可修复,李先生的相应主张不能成为其拒退押金理由,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胡女士押金。关于李先生提出的“净水器不能提供净水”“热水器不加热”等情况,由于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且其未在租期内更换过净水器滤芯,因此不能证明胡女士对这些电器造成损坏。根据李先生所提交的录像资料,显示涉案租赁房屋内存在多处墙面破损的情况,其中就空调移机所产生的墙面破损,属于双方协商移机后所产生的,不应由胡女士赔偿。但就墙面其他部位的破损,因双方未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存在破损情况,因此应属于胡女士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该破损确实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及美观,胡女士应当赔偿李先生相应的损失。对于李先生主张胡女士造成其他物品损坏的意见,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均未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退还押金1.4万元,胡女士支付对方损失2000元。
  法官解读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对于其出租的房屋应当保持适租义务,同时也应保持一定的容忍态度,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等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必然存在损耗折旧,只要承租人属于合理使用,未故意毁损,不能当然认定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如能正确认识,避免吹毛求疵,则能减少与他人发生纠纷。
  本案中,李先生应当认识到房屋是用来居住的,而居住过程中难免存在损耗,且房屋本身也存在折旧,对租户多一些包容,则租赁双方可以及时和气解决争议。
  另外,笔者也提示租户,在承租时应当妥善办理交接手续,注意留存房屋及屋内各项物品、设备设施及装饰装修情况的相关证据,防止将来因证据不足陷于不利处境。因胡女士没有承租房屋时相关的视频或照片,合同中也未注意记载相关部位墙面存在破损,在胡女士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认定该部分破损是其居住使用期间产生,因此要赔偿房东的该部分损失。
  怠于交接损失扩大自行承担
  谢女士将闲置房屋出租给一家公司,该公司承租后给董事长一家居住,双方约定租期为两年,每月租金12万元,押金36万元。后该公司按期交纳了租期内房屋租金及税费,2020年2月13日合同期满前,公司多次联系谢女士表示不再续租,当月月底双方在承租房屋内办理交接,因家具损坏等问题发生争执,未完成交接。3月1日,该公司再次录制视频,展示承租房屋室内情况,并将钥匙放置在门厅柜抽屉内。谢女士称,房屋为精装修的新房,其分批购买了意大利进口的高档家具,仅家具就花费200多万元,该房屋自己从未入住,直至出租给该公司。谢女士提出,该公司租住期间使用不当,造成家具及装修损坏,其中包括地面瓷砖、地板有破损裂纹及高跟鞋踩踏痕迹,窗台裂纹,真皮沙发磨损,多处柜体磨损、划痕、漆面受损,餐桌桌面烫伤、有杯印、漆面损伤,台灯灯罩起毛,椅子受损等。该公司称,地面瓷砖和木地板有划痕、裂缝是搬家时磕碰的,一个窗台有损坏属于使用不当造成的。
  谢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自合同期满至2021年1月14日的房屋使用费132万元,赔偿其家具损坏损失59万余元及室内装饰装修损失9万元,并支付拖欠的水电费。法院审理中,谢女士申请对该房屋室内家具及装饰装修损失进行评估,后其撤回对家具部分的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室内装饰、装修造价(包含铲除、恢复)市场价值为9万余元,该报告结果明细表中列明了实木地板拆除及新做等各项项目、工程量、评估单价及评估价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至该房屋现场勘验,查看了屋内装饰装修及家具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在案证据可知,该公司在合同期满前即已要求谢女士进行交接,后双方实际于2020年2月29日至现场办理,因产生纠纷最终未能完成交接。谢女士主张家具及屋内装饰装修被损坏,即便相关物品存在损坏,也应待固定证据完成交接程序之后另行解决,不能以此作为拒绝交接的理由,因其消极履行交接义务,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相应责任应自行承担。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该公司应支付谢女士截至2020年2月29日的使用费,此后空置期间的损失,由谢女士承担。
  关于谢女士主张的家具损失,法院根据现场勘验情况,认为其所述损失属于该公司在两年租期内的正常使用痕迹,相应痕迹未影响物品外观,也未影响其使用功能,仅个别柜体表面或内部有稍多的划痕、磕碰,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酌情确定该公司赔偿谢女士该部分损失1万元。谢女士主张家具损失金额过高,对于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谢女士主张的室内装饰装修损失,法院根据勘验情况,确定对于破损的地面瓷砖、窗台板、淋浴室石材及磕碰较为明显的几处木地板,应由该公司予以赔偿。最终,法院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并结合评估报告、当事人举证等案件实际情况对该部分损失支持2万元,谢女士主张的其他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因谢女士还收取了36万元押金,扣除该公司应付款项后,应将剩余押金退还。
  法官解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如上,出租人不宜过分追求装饰装修及家具等物品仍保持未出租前的状态,而对于承租人来说,应当爱惜并正当使用租赁物,如果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及时提出赔偿方案避免纠纷。
  本案中,谢女士将其新居出租,同时配有豪华的家具,应当注意到人员长期居住期间难免留下使用痕迹,不应苛求仍然完全如新,不允许任何细微瑕疵。而该公司如有使用不当,超出正常合理使用范畴造成的损坏,比如磕碰致地砖碎裂、窗台破损、部分柜体有较重划痕等,则应当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同时笔者也提示租赁双方,在租赁期满房屋交还时均应积极配合,即便双方就部分事项存在争议,也应待固定证据完成交接程序之后另行解决,否则因怠于履行交接义务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就如本案中的谢女士,因双方产生争议长期不予收房,此后产生的巨额空置损失,其无权向租户索赔。
  租户用电不当致失火应赔偿
  成女士租赁张女士的房屋自住,某日,租赁房屋发生火灾,造成屋内家具、家电及装修部分程度毁损。张女士称,成女士将吹风机一直插在插线板上没拔,插线板也是对方买的。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成女士赔偿其财产损失6.9万元。法院经向消防部门调查,起火点位于房屋床铺上的衣物处,屋内有通电状态插线板,起火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引燃衣物所致。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认定成女士对于事故发生具有过错,本次火灾致使房屋装修及屋内物品受损,张女士有权向成女士主张相应赔偿,最后根据在案证据等情况判决成女士赔偿损失3万元。
  法官解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使用租赁物,尤其对租赁物为房屋的,更应当注意用火、用气、用电的安全。如果因租户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的,将根据租户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成女士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给他人带来损失,其应当进行赔偿。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案件如租户违规使用煤气罐,引发泄漏爆炸;或者违规在房屋内给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等,致使租赁房屋受损,租户均应赔偿房东相应损失。
  法官寄语
  明晰权责防患未然
  房屋租赁是引发纠纷的高发领域。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均应明晰各自的权责,树立证据意识,防患于未然。同时,出租人应当注意适度的容忍,避免“提灯定损”、吹毛求疵;而承租人也要注意正当使用租赁物,像爱惜自己物品一样合理使用。在出现争议时,双方应保持有效沟通,防止矛盾升级,避免为后续处理纠纷付出更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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