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新规将产品安全、通行安全、消防安全贯穿于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使用、停放、充电全链条。1月7日,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据介绍,这是自2018年《条例》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条例》从原有7章35条扩展为8章55条。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标志着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迈向更加精细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涉及职能部门扩展至13个 增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条例》以国家强制标准为依据,聚焦电动自行车非法拼改装、骑行规范、电池安全等突出问题,着力破解管理痛点、难点。在规范车辆载人、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新规回应了非机动车所有人、骑行人及相关经营者的合理诉求。
为健全管理体制、厘清各方职责,《条例》将涉及的职能部门扩展至13个,涵盖公安交管、市场监管、交通、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商务、邮政管理等领域。同时明确市、区、街三级政府及部门职责,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效能。
《条例》要求完善非机动车注册登记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须经登记上牌方可上路行驶,并细化变更、转让、注销登记程序。此外,新规增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十年有效期,期满可以申请延用。
明确禁止平衡车上路行驶 放宽电动车后座乘员年龄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允许上路的非机动车种类,包括依法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禁止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装置、工具上道路行驶。
针对市民关切的出行便利问题,《条例》放宽了电动自行车后座乘员年龄限制,将允许搭乘的未成年人年龄上限从12周岁调整至16周岁,这一调整综合考虑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提升及未成年人出行实际需求,将更好满足市民接送学生等日常出行需求。
停车设施挪作他用将接受处罚 共享电动自行车实施总量调控
《条例》明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的原则,要求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及居民住宅区,必须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既有设施无法满足停放需求的,应及时改建、扩建或设置临时停放区域。对停用、擅自挪作他用停车设施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同时,《条例》明确了人行道、消防通道、盲道等禁止停放区域,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将充电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运营单位的安全责任;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鼓励各类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停车和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
《条例》明确本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施总量调控。此前,本市已在经开区、通州区、昌平区和密云区开展试点,投运共享电动自行车约1.5万辆,整体运营平稳。
文/董振杰 图/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