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公司因在旗下一款儿童启蒙数字产品的APP上发布低俗广告,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这一事件不仅引发了全网关注,更给所有面向未成年人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一记法律警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聚焦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借助此事进行普法提示。
低俗不是“流量密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解读:涉案广告标题及内容明显低俗、色情,严重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受众对象是谁,低俗内容都是广告发布不可逾越的底线。
儿童不是“流量工具”未成年人享有特殊优先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解读:涉案APP用户主要是低龄儿童,正处于认知发展的关键阶段,面向这一群体,平台经营者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推送低俗广告严重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亦构成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侵害。
合作并非“免责金牌”平台必须履行内容审核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解读:涉案APP曾发布声明称问题广告来自广告合作方,审核存在“遗漏”,但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是广告内容流向用户的“总闸门”,对平台内广告具有相应的审核责任,所谓“来自合作方”,并非免除责任的借口,反而暴露出平台审核机制的失守。
诱导设计藏“陷阱”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容侵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解读:APP广告中难以识别的跳转选项,实际上是一种隐瞒和误导,儿童因认知能力有限,极易被诱导操作,进而接触不良信息或下载不明软件,合法权益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侵害。
儿童不是“商业资源”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受到严密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这意味着平台在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负有更严格的法律义务,在诱导性广告跳转过程中,儿童及其监护人对个人信息被收集的目的、方式、范围往往一无所知,如果平台未将这一收集行为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明确告知监护人,也未征得监护人同意,便已触碰法律红线。
文/董振杰 通讯员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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