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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业务钻漏洞,挪用资金百万元

本站发表时间:[2023-08-24] 来源:丰台检察 作者:
  试图以个人投资来增加经济收入,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本钱。有人却妄图“借鸡生蛋”,利用公司资金,富足自己的腰包。
  李某作为公司员工,在发现工作审核流程存在漏洞时,不仅没有及时纠偏,反而利用漏洞,为自己谋求不当利益,以虚构业务的方式挪用资金260万余元。近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李某是旅行社的销售,主要负责客户日常活动、会议服务及对接第三方资源等工作。工作中,他发现公司在项目审核时缺少必要审查,于是想到以虚构业务的方式挪用公司钱款,从中获取利益。
  
  2022年10月,李某找到朋友孙某,以其所在公司的名义虚构了一份与旅行社的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旅行社为孙某所在公司提供“三亚豪华游”服务,费用为30万元。为掩人耳目,李某先行垫付了30万元给孙某,再由孙某将钱转给旅行社,合同使用的印章皆为李某花20元刻的假章。
  同时,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引导公司与自己在海南开公司的朋友赵某进行合作,让其作为供应商,承接虚构的“三亚豪华游”项目,以此向公司申请款项。“合作”达成后,旅行社按照约定的金额将费用支付给赵某的公司,收取相应税费后,赵某将剩余钱款转至李某个人账户。3个月里,李某以此类方法多次虚构业务挪用旅行社资金,共计260万余元,所骗钱款大部分用于李某个人投资。在年底旅行社与客户核对业务时,发现了李某所虚构的一系列业务,遂立即报警。直至被采取强制措施,李某仍有挪用旅行社60余万元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处罚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提示
  市场主体要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完善资金审批流程,堵塞诱发犯罪的漏洞,从机制上防范犯罪。公司员工要增强法治观念,树立规则意识,严守职业道德,切莫因贪财葬送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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