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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装在村里的公共路边行不行?

本站发表时间:[2025-10-16] 来源:北京房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老潘把新能源汽车停在村里道边充电,老王认为老潘的车影响他出行,不让老潘充电,为此两家产生矛盾……
  小赵在自家院墙外安装了充电桩,为了方便自己充电,私自立了一圈锥桶,形成“专属”停车位,邻居不同意让他挪开……
  网约车司机大李停车充电时经常占用村里的公共道路,邻居小刘嫌弃大李的车碍事,经常拔掉充电枪,双方产生争执……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攀升,充电设施需求增长,但农村领域相关规划管理不完善,个人装充电桩引发的纠纷增多。为此,10月15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涉村域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引发的相邻纠纷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三起典型案例。
  通报会上,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沈波介绍,从该院审理的农村领域因安装个人充电桩引发相邻关系纠纷的现状来看,相关案件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与基层自治组织治理能力密切相关。
  经过调研分析后,房山法院发现,相关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村域居住分散且商业充电设施电费标准高于个人充电设施;基层自治组织未对村域整体停车充电位置进行合理规划,未将个人充电桩纳入村域安全管理的范畴;村民自治、法治意识缺乏,没有宽容谦让精神,忽视了合理权利的边界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对此,沈波提出,基层自治组织的规范化管理是此类纠纷预防和化解的关键。要科学布局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立充电车位分时段共享机制,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动价值,遵循“宅基地内安装为主,宅基地外安装为辅”的原则,加强充电设施的申请审核、管理和监督;探索降低商业设施与个人设施充电收费差距的路径,通过引入市场竞争、争取新能源补贴等方式,综合峰谷分时电价等因素,建立差异化的价格体系,激活公共充电设施利用效率;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良好乡风文明。
  城关人民法庭庭长马绍辉通报了三起案例,分别是当事人因充电设施报装不符、圈占公共车位、违规停车充电等引发的诉讼。
  在“电桩报装不统一,邻居不满起争议”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在村级道路一侧安装充电设施是受个人宅基地位置所限而作出的必要之选,并未影响道路通行,且已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充电设施的诉讼请求。在“占道充电应互助,私划停车位不可取”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墙外村道边安装充电设施,在不影响公共通行时可以停车充电,但不意味着充电设施的所有人对村级道路相应位置享有专属使用权,经法院释法说理,小赵自行清除锥桶。在“充电车辆肆意停,妨碍通行需纠正”案件中,法院提醒,在村内公共道路边停车充电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停车需求及他人通行便利等因素,合理使用公共道路,不得妨碍正常通行。
  马绍辉提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充电桩申请人应当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行使权利,尤其安装院外设施要遵守公共管理规范,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停车权益,相邻方在无实质妨害时亦应尽容忍义务。
  房山法院在广泛深入基层调研、征询各方代表建议和需求的基础上,就相关工作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并向高发村镇发送了加强村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司法建议。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并积极回函,在房山法院的协助下拟定形成了《个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使用管理规则(模版)》《个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流程图》《承诺书》等管理文件。
  现场,房山法院还联合区司法局,组织了5个乡镇街道的调解员代表和20名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全程旁听了通报会。
  代表、专家点评
  乌兰图雅 北京市人大代表 房山区燕山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 九级管理、七级职员
  此次通报会聚焦村域充电桩纠纷,直击当前农村新能源推广的痛点——村民安装需求与公共空间占用、邻里安全顾虑的冲突。房山法院针对涉村域充电桩纠纷的创新措施极具示范价值,变事后裁判为事前预防,为村域充电设施规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为村委会、供电等部门规范审批流程、预防纠纷提供了司法参考,也为村民安装充电桩提供了行为指引,具有鲜明的实践价值与导向意义,建议在更广的范围内全面推广。
  邵雪松 北京市人大代表 苏庄三里社区党委书记兼居委会主任 西潞街道工委委员
  随着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的快速普及,充电设施建设与乡村空间资源的矛盾日益显现。此次通报会以前瞻性的司法智慧,为农村充电设施治理树立了法治标杆,为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方案。三起典型案例,既是司法裁判的成功实践,更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参照,期待司法与基层治理持续深化互动,将房山法院关于村域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先进经验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推广。
  杨秀清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执行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房山法院通报的三起典型案例的处理,充分体现出法院通过个案司法在运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治理纠纷、促进基层社会组织形成管理规则以及形塑民众行为规则方面有效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为基层自治组织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创新空间,村规民约也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中纠纷预防和化解的关键。这种将法治刚性与德治柔性相结合的有温度的司法探索值得广泛推广。
  文字 | 李凤茹
  摄影 | 吴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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