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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销售多种假药 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刑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1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郭敏娜 彭祥青

  近日,延庆法院受理一起销售假药刑事案件,被告人乔某向他人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鹿茸藏鞭宝、虫草丸等多种药物。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乔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乔某于2018年11月某日,被告人乔某在其经营的商店内以每盒18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药品两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现场扣押多种物品,其中包括:肾宝片4盒、美国黄金肾宝20盒等。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36种物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等成分。经北京市延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部分物品符合药品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法庭经开庭审理,最终认定被告人乔某犯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案移送的多种物品,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乔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六十元,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由于中药成分见效较慢,当前保健药品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西药成分违法添加的问题,“黑名单”中禁用的西地那非甚至成为“新网红”。不论是保健药品还是普通药品中添加西药,在用量不当、适用人群不明时,都可能严重危害服用者的人体健康。在此特别提示各位朋友,在购买药品时要注意国家字号批文,树立科学养生观、健康观,杜绝购买“三无”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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