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说案 > 案件播报

年过六旬老人为再婚,状告儿子要求搬家,被法院驳回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18]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老李年过六旬,妻子因病去世,感到生活孤冷,意欲续弦。因儿子儿媳尚与老李居住在一起,儿子担心外人意图老李财产,不同意老李再婚。老李对此不满,把儿子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儿媳搬离房屋。18日,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老李的诉求。

  老李说,其住的房屋仅有居住权,不能交易,儿子及其妻子均三十多岁,自己本不想让儿子儿媳与其一起生活,但考虑到孙子上学问题,暂时允许了他们在该房屋居住。2016年,老李老伴因病去世,其感到孤独,后认识了现在的女友,可儿子和儿媳均不同意他再婚,百般阻拦,老李不堪忍受,希望儿子儿媳搬出该房屋。

  “这套房屋是我父母共同购买的。”小李认为,房屋有母亲份额,如果对房产进行分割,自己对该房屋也有一部分产权,所以自己有理由在该房屋居住。另外,小李觉得,母亲才走了不到一年,父亲就新找女朋友,于情于理,难以接受,但更希望父亲可以慎重选择,待感情稳定后再考虑结婚的事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老李及其老伴婚后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李老伴去世后,对于该房屋中属于其份额部分应当作为遗产分割。在遗产分割之前,遗产应由继承人共同共有。依据法律,共有产权人对住房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处分,因此,法院驳回了老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面对中老年人因意外将要选择再婚的情形,可以事先约定各自财产所有状况,减少争端发生,使自己子女放心自己的选择,也使得彼此权利义务关系清晰。

  另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老年人在选择再婚时,也应当考虑子女接纳情况,做好子女思想工作,营造良好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风气。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