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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出擅入法庭、跳桌殴打他人......法院:判刑!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30]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1年7月28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李某、程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九个月不等,该案系延庆法院首例扰乱法庭秩序罪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8 日16时许,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八达岭人民法庭在第三法庭准备开庭审理程某1、程某2诉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到庭后,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李某2以原、被告到庭人数不对等影响公平为由擅自退出法庭。后被告人李某、李某1随程某某、李某某、李某2闯入法庭,程某某质询法官后,走到原告席对程某2吐口水,李某某、李某1质问陈某某(程某2的诉讼代理人)并对其殴打,李某、程某某也上前对陈某某进行殴打。此间,李某跳上原告席桌子欲对陈某某殴打被法官阻拦,程某2阻拦程某某等人殴打陈某某,被李某某、李某1分别摔倒在地殴打。法官制止无效,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后法警及民警到场将双方制止。

  案发过程中陈某某报警,同日,公安机关受理该案,并于同年11月25日立案侦查。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李某、程某某在人民法院法庭内,不顾法官劝阻、制止,对诉讼参与人进行殴打,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李某、程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二条、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部分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街道干部、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二)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损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场所,维护法庭的庄严和神圣是司法权威性的重要构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仅妨害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践踏,必须严肃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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