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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转卖房产被起诉 北京大兴法院:无效!

本站发表时间:[2024-03-1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近日,北京大兴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 
  阿丽因阿珍拖欠借款约200万元不予偿还,于2022年7月14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阿珍诉至大兴法院。大兴法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于10月19日第一次向阿珍送达了开庭传票,经开庭审理,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判令阿珍向阿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是阿丽在诉中申请保全时发现,阿珍已于2022年11月1日与阿辉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一处市值约1200余万元的高档房产以300余万元的极低价格售卖给阿辉。故阿丽将阿珍与阿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二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但阿珍与阿辉提交了二人签订的另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阿辉向阿丽转账1150万元的记录,证明双方实际成交价为1150万元,不应予以撤销。 
  之后,阿丽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阿珍与阿辉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认定事实如下:首先,阿辉本人并不具有全款购买千万级别房产的能力。阿辉在2019年1月至2023年9月的社保缴费基数为0.8万元至1.3万元不等。虽然阿辉实际向阿珍支付了1150万元购房款,但其全部购房款均来源于阿珍的二姐,阿珍又认可阿辉系其外甥(阿珍长姐的儿子)。其次,阿珍收到阿辉支付的购房款后将大多数资金用于海外房产投资、偿还其他债务……仅向阿丽进行了少量还款。最后,阿丽提交了2023年5月1日案涉房产仍在挂牌销售的网络截图照片,且在自己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房产评估时评估人员也发现案涉房产尚在挂牌销售,故佯装意向购买方进入了房屋进行勘验;此外,阿珍的前夫阿强和儿子尚居住在案涉房产,阿辉却未搬入居住。由此可知阿辉和阿珍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实交易。 
  大兴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法院认为季某和阿珍签订的两份购房合同属恶意串通,损害阿丽的合法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阿丽要求将案涉房产恢复登记至阿珍名下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确认阿珍和阿辉于2022年10月23日和2022年11月1日签订的两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阿珍、阿辉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房产恢复登记至阿珍名下。 
  判决作出后,阿珍的前夫阿强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案涉纠纷得以顺利化解。(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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