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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雇佣钩机盗采砂石料有人帮忙转卖 两被告人分别获刑

本站发表时间:[2024-03-1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王子涵
  2021年11月至12月间,郑某在得知密云区某村东河沿地下有砂石类矿产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一台钩机在该处盗采砂石料。在此期间,郑某联系赵某、刘某(另案处理)商量收购砂石料,赵某等人从郑某处购买砂石料再运至砂石料场转卖。赵某明知砂石料系郑某盗采所得,仍主动联系料场、结转料款。后经人举报,郑某等人停止了盗采、运输行为,郑某、赵某于2023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地质部门勘测,被盗采砂石料共计5074㎥,总价值15万余元。经查,郑某违法所得为6.8万余元,赵某违法所得为4.2万余元。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赵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在被告人郑某非法开采砂石料时帮助联系收料场和结转砂石料款,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赵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密云法院法官提示,该案系无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非法采矿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郑某在禁采区内擅自开挖砂石料,被告人赵某在明知砂石料系郑某盗采所得的情况下,仍主动帮助联系收料场和结转砂石料款,二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密云法院秉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对郑某、赵某依法判处刑罚,有力震慑了通过参与非法采矿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法分子,彰显了对违法犯罪依法严惩的力度和坚决守护辖区环境资源安全的决心。同时,密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引导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和危害,坚持惩治与教育并重,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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