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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以侮辱性红包支付抚养费并附言诅咒 被法院罚款1万元

本站发表时间:[2025-04-2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黄硕
  加女士(化名)有经济能力但仍以不恰当方式支付抚养费,每次微信转账250元且附言侮辱性话语。执行法官依法传唤加女士到庭谈话,加女士仍然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女士已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决定对加女士罚款1万元。
  2022年,加女士因与闻先生(化名)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孩子归父亲闻先生抚养,母亲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加女士未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闻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8.5万元。
  案件受理后,朝阳法院执行局法官柴松依法冻结了加女士的银行账户,后加女士与法官取得联系,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但需要通过其银行账户转账至申请人账户,因法院已经冻结其账户,故其申请解冻部分账户,并承诺在一周内履行完毕。考虑到加女士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工作稳定收入较高,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征得申请人同意,执行法官依法解冻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在后续履行中,加女士却数十次以单笔微信转账金额250元的方式向闻先生支付抚养费,每次转账具有指向闻先生的侮辱或“诅咒”性质的附言。
  闻先生与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曾患有疾病,加女士的附言内容让其无法忍受,且认为250这一数字带有明显的侮辱性,故未点击收款,转账金额过期未收款已退还到加女士的账户内。后法院传唤加女士到庭谈话,在谈话中加女士仍然认为多次转账250元没有错误。因加女士的履行方式具有较为明显的侮辱性,违反了公序良俗。据此法院认为加女士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属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因加女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依法对加女士罚款1万元,并依法强制扣划加女士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现加女士已经交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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