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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法院:回归劳动关系认定的本质

本站发表时间:[2025-05-2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颇具代表性的新就业形态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简介
  某商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食品、日用品等,其承包了延庆区某配送站点,为某大型电商平台提供生鲜配送服务。为了更好地开展配送业务,商超公司与某配送公司签订《产品服务协议》,约定将配送服务发包给配送公司。随后,配送公司与原告蔡某签订《自由职业者业务承揽合同》,约定蔡某接受配送公司撮合,与商超公司开展代理区域内的生鲜送达等项目合作,并且以配送平台确认订单送达为验收标准。蔡某提供劳动时与商超公司发生争议,其遂以劳动争议为案由将商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商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审理中,商超公司称其与配送公司签订了《产品服务协议》,双方之间属于承揽关系。同时,配送公司与配送站点员工蔡某等人签订了《自由职业者业务承揽合同》,二者属于合作关系,因此应由配送公司支付蔡某的劳动报酬。
  审理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商超公司承包配送站点,为某电商平台提供生鲜配送服务。商超公司负责人指定一管理人员管理站点,并招募司机、分拣员等为该站点提供劳动,蔡某为分拣员之一。蔡某的工作量由商超公司指定的站点现场管理人员根据电商平台发布配送任务确定,蔡某的工资亦由该站点现场管理人员根据电商平台后台数据,对蔡某配送种类、配送数量进行核算后确定。蔡某的绩效考核情况,也由商超公司承包的站点现场管理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综合上述情况,能够认定蔡某日常工作任务、出勤情况及工资计算依据实为商超公司负责,工资发放过程实为商超公司根据蔡某工作情况确定金额后,将款项转至配送公司账户,再由配送公司支付给蔡某。
  法院认为,配送公司实际仅系代商超公司向蔡某发放工资,商超公司与配送公司签订的《产品服务协议》、配送公司与蔡某之间签订的《自由职业者业务承揽合同》,与双方实际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并不相匹配,蔡某向商超公司主张劳动报酬具有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支持了蔡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确认商超公司与蔡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作出后,商超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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