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张某在高中就读期间中断学业到某饭店打工,后因工作中手受伤未继续上班,其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饭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获得劳动仲裁委及法院支持。
张某为山东省某县的学生,高中就读期间中断学业前往北京打工,在某饭店后厨帮工。半年后某日,张某在工作中手被切伤,张某未继续上班。
张某主张其在工作期间与饭店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对此予以否认,称张某系在校学生,不属于就业的劳动者,也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张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后饭店不服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该饭店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饭店也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张某在该饭店工作期间接受该饭店经营者余某的管理,并由余某按月向张某支付工资。张某在该饭店工作期间,继续缴纳高中学费,并保留了高中学籍。在其受伤之后,张某返回学校领取了高中毕业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半年的时间范围内持续性地向某饭店提供劳动,某饭店按月向张某支付工资,且支付工资的数额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上述期间,张某接受某饭店管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张某的主体资格问题,张某在某饭店工作期间虽保留有高中学籍,但其并非利用寒暑假等假期时间在某饭店工作,不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且张某入职时已年满16周岁,应当认定其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某饭店虽主张张某的实际年龄与户籍不符,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故法院对某饭店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确认某饭店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