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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邻者动手反成伤员 以伤索赔被法院驳回诉请

本站发表时间:[2025-06-2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林涛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原告夜间于家中与友人聚会,噪音惊扰到被告邻居老年人晚间休息,沟通过程中双方矛盾升级,被告抵挡原告抡打,不料原告竟扭倒受伤。扰邻者以伤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施某、周某系居住在某胡同大杂院的邻居。某日晚上9时许,40多岁的施某约朋友来家中饮酒聚会,在阳台外放音乐。周某系70岁老年人,日常睡眠时间较早,被施某家音乐声影响难以入眠,遂来到施某家对其提醒。然而,施某关掉音乐后,又与朋友在阳台大声唱歌,周某不堪其扰再次上门劝阻。施某冲出来对周某辱骂,在此期间施某抄起小马扎抡打周某头部,致周某抬手阻挡时手臂受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之后,周某用院里的竹棍推挡施某,这时,施某的朋友赶来劝阻双方,施某倒地受伤,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腓骨骨折。
  施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周某辩称原告所受伤并非用竹竿击打造成,大概率是在推搡过程中崴伤腿部所致,不同意赔偿。诉讼中,施某申请法医临床鉴定,经鉴定意见显示其构成伤残等级十级。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安宁权是公民重要人格权益,该项权益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保障个体工作、学习、生活的安宁不被侵扰,即生活空间的安宁;另一方面保障心理健康、身体健康状态不被侵害。安宁权具有绝对性,其绝对性表现在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该权利的义务。
  法院认为,本次纠纷系原告夜间扰民过错引发,且纠纷发生后,原告不能控制自己情绪,持马扎抡砸被告时,被告被迫用笤帚抵挡。被告高龄且残疾,其使用笤帚击打原告的行为应视为合理自力救济范围,且不足以对原告身体造成严重损伤。对被告事发过程中主观过错、行为、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与行为关联性等要素分析,均不符合侵权赔偿要件的规定。进一步讲,尊老爱老、与邻为善是传统道德规范,和谐的邻里关系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构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原告应冷静反思自身过失,不应一味对他人加以苛责。如因原告受伤就认定被告必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施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文/董振杰 通讯员 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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