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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市委原书记高劲松一审获刑十年

本站发表时间:[2017-02-2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石飞

记者今天(2月24日)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对昆明市委原书记高劲松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高劲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72.25245万元继续追缴。

2016年12月27日,临沧市中院在昆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高劲松利用担任昆明市委常委、五华区区委书记、昆明市常务副市长、玉溪市市长、曲靖市委书记、昆明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在项目贷款、土地置换、工程招标、工程款拨付、工作调动及政策落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财物共计人民币1191.36029万元。2010年和2011年春节期间,高劲松为谋求职务升迁,先后两次通过张慧清(白恩培妻子)向时任中共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行贿共计港币200万元(折合人民币166.163万元)。

临沧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劲松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接受朱某某等8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高劲松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劲松归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属不同种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如实交代的受贿犯罪与办案机关掌握的行贿罪相比属重罪,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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