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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驾 毁人毁己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本站发表时间:[2018-10-09]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黄晓宇

  “因为这场车祸,妻子高位截瘫,生活无法自理,女儿至今都没恢复正常意识,医生说她有可能一辈子都这样了,事发时她才11岁啊!为了治疗妻女,我已经没有能力支撑后续巨额的医疗费。”在石景山法院最近调解的一起案件中,因为司机酒后驾驶,摧毁了两个幸福的家庭。 一朝酒驾两家被毁。

  事情发生在2016年7月28日晚7点,高女士和女儿小姜正步行经过石景山区五里坨某药店门前。不料一辆小客车飞驰而来,母女二人还没反应过来就被撞倒在血泊之中。附近群众立即拨打120将受伤的母女和肇事司机王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抢救,三人脱离生命危险,但均身受重伤。其中高女士高位截瘫,被鉴定为1级伤残;小姜被诊断为重型闭合性脑损伤,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驾车的王某亦被鉴定中心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小客车的司机王某系醉酒超速,负事故全部责任,高女士及小姜无责任。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女士将肇事司机王某及肇事车辆的车主李女士(系王某妻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夫妇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等共计200余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后,王某妻子李女士已经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释法

  谁该为车祸“买单”

  根据我国道交法规定,王某固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女士要求李女士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其系肇事车辆的车主,那么李女士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其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法官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女士虽系涉案小客车的所有权人,但在本案中高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女士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之过错情形,故李女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法官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涉案小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在商业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驾驶员酒后驾车造成损害,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保险公司虽可以基于商业险的免责条款不承担商业保险赔偿责任,仍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王先生追偿。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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