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一家三口与某旅行社签订了6天4夜的马尔代夫旅游合同,并支付了43200元费用。但在出行前一天,马尔代夫发生大规模集会活动,局势紧张。张某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取消原定的行程安排,并要求旅行社返还其支付的所有费用。旅行社称,张某的费用已经支付给地接社,机票和酒店均不能取消,只能返还其服务费3000元。张某诉至法庭,法院终审判决旅行社返还3000元及往返机票、水上飞机费用等其他费用。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旅行社是否应将机票和水上飞机项目的费用退还给张某。根据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案中,由于该旅行社后来已经收到地接社退还的机票费17856元和水上飞机费用3815元,因此应该返还给旅游者。
二是旅行社是否应将酒店住宿费用返还给张某。本案中,一方面,旅行社已经将张某的旅游服务费用支付给地接社;另一方面,旅行社与地接社也曾约定,预订房间后即便取消也不退还房费。因此,在本案中,对于旅行社而言,房费成为不可退还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若仍然认为房费已经退还或可以退还,就应提供反证证明房费确实是退还给旅行社了,或者房费确实可以退还给旅行社,否则就不能成立。庭审时,张某并没有提供这样的反证。因此,在现有证据之下,法院认定酒店住宿费用为“不可退还”。
因此,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应当在扣除酒店住宿费用后,将服务费、机票费用、水上飞机费用等余款退还旅游者。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