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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私安地桩 致人摔伤谁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18-11-28]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徐莺歌

  案情回顾

  何某路过小区8号楼前道路的地桩时,被暴露在地面的铁钉绊倒。经诊断为髌骨骨折,住院18天。据了解,小区物业公司已将8号楼南侧房屋租赁给A公司,在此期间,该公司将房屋转租给刘某,后刘某在此地安装了一排地桩。何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物业公司、A公司和刘某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11万元。

  法院终审判决,刘某赔偿何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7万余元,物业公司在刘某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刘某应赔偿总额30%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经过调查,何某在小区道路上行走时摔倒受伤,摔伤地点根据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可推知需要经过刘某设置地桩路段,且当时天色已晚能见度较差。诉讼中,刘某虽表示其所设置的地桩并不影响他人正常通行,但在小区通道上自行设置地桩,本身已经说明影响到其他住户的正常通行。

  特别是刘某的此种做法,并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属于违章建筑范畴,理应对自行建设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自称“已尽到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因刘某私自安装地桩可能影响到小区居民出行,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单位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降低行人被绊倒等隐患的发生,因此不能认定物业公司已充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A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对何某也无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损害后果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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