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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敲诈勒索 潜逃19年终落网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07] 来源:顺义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入户抢劫敲诈勒索 潜逃19年终落网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入户抢劫,刘某畏罪潜逃,这一躲就是19年。时光匆匆流转,正义不会缺席。

  1999年,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他人在顺义区先后入户抢劫、敲诈勒索他人巨额财物后,其4名同伙先后落网,他却像人间蒸发一样,踪迹皆无。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刘某对19年前的作案经过记忆清晰,详细描述了当时持刀行凶的全过程,对所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九年前作案潜逃

  基本案情

  1999年10月5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陆某、李某(均已判刑)蒙面、持刀进入张某家中,采用殴打、捆绑、堵嘴等暴力手段,抢走张某人民币1900余元及数字寻呼机1台。赃款已挥霍,赃物已损失。

  同年10月22日2时许,刘某等五人,经预谋携带尖刀、绳子、手电筒等作案工具,蒙面进入王某的润滑油公司,分别对该公司经理王某及职工杨某采用威胁、殴打、捆绑、堵嘴等暴力手段,抢走人民币6万余元及手机、寻呼机各一台。赃款已挥

  入户抢劫敲诈勒索 潜逃19年终落网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入户抢劫,刘某畏罪潜逃,这一躲就是19年。时光匆匆流转,正义不会缺席。

  1999年,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他人在顺义区先后入户抢劫、敲诈勒索他人巨额财物后,其4名同伙先后落网,他却像人间蒸发一样,踪迹皆无。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刘某对19年前的作案经过记忆清晰,详细描述了当时持刀行凶的全过程,对所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九年前作案潜逃

  基本案情

  1999年10月5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陆某、李某(均已判刑)蒙面、持刀进入张某家中,采用殴打、捆绑、堵嘴等暴力手段,抢走张某人民币1900余元及数字寻呼机1台。赃款已挥霍,赃物已损失。

  同年10月22日2时许,刘某等五人,经预谋携带尖刀、绳子、手电筒等作案工具,蒙面进入王某的润滑油公司,分别对该公司经理王某及职工杨某采用威胁、殴打、捆绑、堵嘴等暴力手段,抢走人民币6万余元及手机、寻呼机各一台。赃款已挥霍,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王某。

  同年12月初至12月12日间,刘某、杜某、陆某等五人多次打电话威胁润滑油公司经理王某,向其索要人民币20万元。12月12日19时许,在顺义区一铁道桥下交接钱款时,杜某被当场抓获,陆某提赃款1200元逃走。赃款已挥霍。

  苦心躲藏难逃刑罚

  据刘某供述,1999年作案后,其为逃避法律制裁,便逃至河北隐姓埋名生活,想着躲过一天是一天,但知道自己终会落网。在逃亡的19年里,他不敢使用身份证,不敢在公开场合露面,甚至不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他渴望正常的生活,但曾经做过的错事就像在心底留下的烙印,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磨灭。

  犯罪嫌疑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又采用威胁手段向他人索要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鉴于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家属已缴纳赔偿款,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检察官提示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以道”。财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双手创造出来的,而不是歪门邪道,触犯刑法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

霍,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王某。

  同年12月初至12月12日间,刘某、杜某、陆某等五人多次打电话威胁润滑油公司经理王某,向其索要人民币20万元。12月12日19时许,在顺义区一铁道桥下交接钱款时,杜某被当场抓获,陆某提赃款1200元逃走。赃款已挥霍。

  苦心躲藏难逃刑罚

  据刘某供述,1999年作案后,其为逃避法律制裁,便逃至河北隐姓埋名生活,想着躲过一天是一天,但知道自己终会落网。在逃亡的19年里,他不敢使用身份证,不敢在公开场合露面,甚至不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他渴望正常的生活,但曾经做过的错事就像在心底留下的烙印,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磨灭。

  犯罪嫌疑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又采用威胁手段向他人索要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鉴于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家属已缴纳赔偿款,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检察官提示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以道”。财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双手创造出来的,而不是歪门邪道,触犯刑法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


[供稿单位:北京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