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传销,大家最先联想到的可能是“强制洗脑”、“非法敛财”、“无法回家”等等,在媒体的不断曝光下,这些传统的传销模式已经能够被大多数人识破,很少有小伙伴再被骗进贼窝了。
然而,近些年来,一些新型传销模式又悄然上演,这类新型传销模式,往往披着金融的外壳,抓住人们热衷投资的心理来行骗。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走身份证件、不集体上洗脑课,而是以高额的投资收益拉人入伙,以达到骗钱的目的。相比于传统传销,这类新型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我们还能够一眼识破吗?
误入传销组织
杨倩(化名)是一家保健品店的店主,这家保健品店是她与两个朋友合开的,靠着口口相传,保健品卖得还算不错,不知不觉中已经经营了十年的时间了。
2014年9月,杨倩和两个合伙人一起去给老客户高秋阳(化名)送货,到了指定地点,恰遇高秋阳等几人在讨论一个投资项目,高秋阳便引荐了郝建华(化名)给她们认识。随后,郝建华系统地向杨倩一行三人介绍了“投资治理美国亚洲鲤鱼”的项目:只要投资7000元,每周就可以得到500元的回报,持续48周,每8周一循环,每循环一次需要再投资1000元(仅可附加投资5次),总回报24000元,除去5000元的维持费,可以得到19000元,再除去本金,可以获得12000元利润。成为该组织的投资人后还可以介绍其他人投资,每介绍一个人,就可以获得700元的介绍费。
回报率挺高嘛!杨倩一行三人都动心了。再加上在场已投资的人你一言我一语的怂恿,她们当即决定投资7000元加入组织。高秋阳还“热情地”帮助她们在网上注册了账号、设置了密码。今后的交易都将在网上进行,非常方便、快捷。
大约过了两个星期,杨倩发现真的返钱了,她更加认定这是靠谱的投资项目,就将这个项目介绍给了自己的亲朋好友,帮助他们赚钱的同时,自己也能获得更多的利益。就这样,以杨倩为主线,以店里其他两个合伙人为分支的投资网慢慢形成了。她们三人就在自家的保健品店内帮助投资人交钱、注册账号。前前后后,杨倩本人共投资151单,总计105.7万元。她的下线也有了几十个人。
有时,杨倩还负责通知她的下线一起去聚餐,餐桌上会有项目的“领导”来给大家授课,详细讲解这个投资项目。杨倩觉得,大家都能挣到钱,这是个很好的投资项目,应该多多宣传!然而,她想的还是太简单了……
投案自首
2015年9月,被害人刘某报案称顺义某地区多人投资失败,随后警方介入调查。他们这个“投资治理美国亚洲鲤鱼”的项目终于浮出水面。杨倩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加入了一个传销组织!她犹如五雷轰顶,转而非常懊悔。2015年11月20日,她选择了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杨倩、郝建华、高秋阳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拘留。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其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众筹投资组织要求参加者以投资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人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应当被认定为传销组织。
被告人杨倩在成为涉案的传销组织成员后,在传销活动中起了积极的宣传、培训作用,应当认定其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倩伞下参与传销人员数量达53人,涉案金额达368.9万元(含杨倩自己缴纳的费用为105.7万元),故杨倩的涉案金额应当认定为263万余元。被告人杨倩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惩处。
但被告人杨倩是在经人介绍后进行投资成为了传销组织的成员,其发展的下线投资的款项均通过转账汇入了传销组织指定的账户,其本人对收取的投资款项并没有支配的权力,只是出于贪图返利,增加下线人员的心理,而积极实施了宣传、培训等行为,应当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杨倩系从犯,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杨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在一审过程中,杨倩既没有请律师,也没有为自己的行为作任何辩解,而是完全认罪。她不懂法,在她看来,如果法院认定我有罪,我就认罪。但其实她并不是特别了解,自己到底有没有罪?是什么罪?此前,她开店卖保健品,就是通过口口相传,不断向别人介绍才能把店经营好,她从没想过,自己加入的投资组织,口口相传向别人介绍,居然会是传销!
然而,一审判决作出后,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又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倩、郝建华、高秋阳为从犯有误为由提出了抗诉。同时,原审被告人郝建华、高秋阳也提出了上诉。检察院认为,他们三人并不是从犯,而应是主犯!这无疑又是重重一击,如果真的被认定为主犯,意味着他们的刑罚又要加重……
主犯还是从犯?
2017年末,北京市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杨倩也终于有了自己的辩护律师。2018年4月3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郑小英律师、何伊丽律师接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杨倩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两位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阅卷,了解基本案情。
郑律师与何律师分析,本案之所以发生,与受援人杨倩缺乏法律知识有着直接的关系。受援人杨倩在整个传销网络中处于底层的地位,她无法实际控制传销款项,也不能实际掌握顺义区的传销活动,她的目的只是挣点钱而已;同时,杨倩也是本次传销活动的受害人,她共投资105.7万元,损失也非常大。两位律师了解了案情,一起商量辩护策略。
由于杨倩正取保候审,4月27日,她与爱人一同来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与援助律师见面。在会见过程中,杨倩提到,在抓捕本案的第一被告郝建华时,她曾经提供线索,协助了抓捕行动。援助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这一点,详细地向她询问经过。
援助律师问:“这么重要的信息,一审的时候你为什么不说出来呢?”
“我不知道该不该说,说了会不会有用……”由于一审没有辩护律师,杨倩根本不知该怎样为自己辩护。
援助律师告诉她:“这一点一定要向法院提出,因为立功是法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可以被法院采纳,对你非常有利!”
通过这次会见,两位律师更加确定了辩护的方向,她们一致认为,本案是一起“传销式理财陷阱”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杨倩本身是认罪的,援助律师在二审阶段应该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首先,要把抗诉意见击破,至少要说服法官,维持一审对于从犯的认定;其次,要在此基础上,争取立功情节的减刑。
二审开庭前,杨倩非常紧张,她再次来到律所,向援助律师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她害怕检察机关的抗诉,会令法官改判她为主犯,害怕自己会被加刑,会再一次被羁押……援助律师同她讲了辩护方向,并悉心安慰了她。杨倩感受到,二审有了援助律师的帮助,心里踏实了不少。
2018年5月31日,二审开庭了。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援助律师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惩罚的是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但是此处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却不仅仅是指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相对于组织、领导、策划传销活动的人员来说,负责协调、宣传、培训的人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为次要作用,一审判决对杨倩等三人系从犯的认定是正确的。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
另外,在杨倩向法院提出存在立功的情节后,检察机关也非常负责地收集了有关证据,证明杨倩确实帮助抓捕了其他被告人。援助律师表示,依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建议法院对其予以改判。
2018年8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杨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改判“原审被告人杨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杨倩被改判缓刑,对她来说真是一个令人十分满意的结果。两位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完全采纳,很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现如今人们的投资意识逐步加强,市场上的投资产品多如牛毛,如何在鱼龙混杂的投资产品中避免上当受骗,考验着大家的辨识能力。本案中的受援人杨倩本着将“赚钱的门路”介绍给亲友的好心,误入传销组织,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杨倩案”告诫我们,投资要避免“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传销就是“披着赚钱外衣的非法活动”,在其所营造出来的华丽外表下是一个可怕的旋窝。“免费的午餐未必好吃”,只有在金钱诱惑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避免“好心办坏事”的再次发生。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那么,究竟如何辨别传销行为呢?我们也邀请本案的两位援助律师,为大家进行了总结,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小知识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让被发展人员以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投资等形式取得加入的资格,再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由此建立具有一定顺序的层级。此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再利用后参加者交付的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并维持组织的运作。
传销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有些经营者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所进行的非法经营活动;有些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从事网络无店铺经营活动,上线人员从其发展的下线人员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还有些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从下线人员交的入门费中获取回报。
传销活动的危害是不容小觑的,它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而且对于误入传销的人们来说,除了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以外,还可能面临众叛亲离的局面,甚至会无意中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们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在面对传销所鼓吹的巨额回报时,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