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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18年后女子现身

到法院起诉 要求撤销“死亡宣告判决”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17]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林靖

  一女子早年离家出走,经丈夫申请、法院判决宣告死亡,18年后,这位李敏(化名)女士突然现身,并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请求撤销对其死亡宣告判决。今天本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原告李女士诉称,由于与家人感情不和,她于1987年离家出走。1995年她丈夫到东升派出所报案,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经过公告,于2000年作出宣告李女士死亡判决。被宣告死亡人李女士现在重新出现,认为需要撤销相关部门死亡登记办理相关事宜,于是请求法院撤销2000年对其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法官提醒,关于宣告死亡和撤销死亡宣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民法总则》规定,当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与其自然死亡结果相同,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不同的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未因被宣告死亡而真实的消失。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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