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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做攻略 别忘了这份法律锦囊!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2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案例一:网购旅游,出了问题该找谁?

  【案情回顾】

  张先生花费185647元在某网站预定了旅游产品,预定成功后,网站向张先生发送了“旅游度假产品旅游协议”、“办签材料”等邮件。后,张先生因签证被拒无法成行,遂联系网站客服退款。不料,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先生将网站诉至法院。

  诉讼中,网站辩称,旅游产品确认单中确定的主体是X旅行社,网站仅为该旅游产品提供销售平台,旅行社才是产品的实际供应商,退款的事儿得找旅行社。

  问:网购旅游,我买了谁的服务?

  法院这么说:

  网站提交了旅游度假产品确认单及向张先生发送邮件的截图证据,确认单中明确的服务主体是X旅行社。按照行业惯例,旅游产品确认单是确定旅游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重要书面材料,简单说,网购旅游产品,合同主体以旅游产品确认单为准。所以,在本案中,张先生对于某网站的起诉不适格。也就是说,协商退款这事儿,还得去找X旅行社。

  【法官释法】

  我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旅游者选择通过线上第三方平台购买旅游产品。这类交易中,旅游者通过网络平台选择旅游产品并下单,付款后客服会通过聊天软件发送电子版旅游行程单,并以行程单作为旅游活动的依据。旅游者大多不会向客服索要合同,对旅游合同的形式、内容甚至订立旅游合同的相对方等重要内容不甚了解。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购旅游纠纷,旅游者在网站上购买旅游产品时没有索要电子合同,甚至没有仔细阅读电子版旅游行程单,而是想当然的认为合同相对方系某网站。旅游者将某网站诉至法院,最终因被告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起诉。这体现出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时,合同意识不足,一方面对合同形式不够重视,另一方面对合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维权受阻。

  所以说,小伙伴儿们,网购旅游产品,记得索要电子合同,认真阅读产品确认单!

  案例二:旅行社代办签证,凭什么我来负责?

  【案情回顾】

  刘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为其提供2015年2月期间的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旅行社代办团队签证。刘先生依约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刘先生称,旅行社以其未提供社保证明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签证,但在旅行社提供的签证材料清单中并未列明社保证明一项。为此,刘先生认为旅行社的行为系违约,遂将该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团队出境旅游合同》,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旅行社则表示,已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刘先生需提供婚姻状况相关材料,但刘先生以涉及隐私为由,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予提供,导致无法送签。后刘先生将护照等其他签证材料自行从旅行社取走,故旅行社认为双方已经口头协商解除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其不存在违约,同意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问:旅行社代办签证真的可以万事大吉了?

  法院这么说:

  刘先生应依约提供签证所需材料,并保证签证材料齐全、真实、有效、无隐瞒。直至合同约定时间,刘先生始终未将其婚姻状况等签证所需资料提交给旅行社,应认定其违约。刘先生从某旅行社处将护照及其个人资料取走,其与某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已客观上履行不能。现刘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团队出境旅行合同》,应予支持。双方的旅游合同未实际履行,但其过错难以归责为旅行社,旅行社同意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对此不持异议。刘先生主张的违约金及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明确约定为办理签证,旅游者应提供哪些材料以及具体的提供期限,但旅游者并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全部签证材料,相反还将个人护照和已提供的材料取走,致使旅游合同客观上履行不能,因而旅行社对此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说,代办签证≠甩手不管,旅行社只是负责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旅游者仍需配合签证的办理,提供真实完备的资料,否则因签证未能成行,责任自担!

  案例三:说好的出境保证金,怎么退不回来?

  【案情回顾】

  李先生、曹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李先生、曹女士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7天5夜泰国清迈游,费用为6000元/人。同日,李先生、曹女士分别与该旅行社东城营业部签订了《出境旅游保证金凭据及说明》,并向营业部负责人个人账户汇入保证金12万元。按照约定,如果游客按照组团社安排按时出、入境,在没有违反当地法律,没有发生脱团、滞留不归及延期回国等现象的情况下,返程后保证金将在3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特殊情况下延长到40个工作日。

  后李先生、曹女士顺利出行并返回,且未发生《出境旅游保证金凭据及说明》中列举的脱团、滞留等违约情形。但回国后,李先生、曹女士却迟迟未能收到保证金,且多次索要无果。李先生、曹女士遂将该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出境保证金。

  问:收取出境游保证金,转入个人账户合法吗?

  法院这么说:

  李先生、曹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出境旅游保证金凭据及说明》加盖的是该旅行社东城营业部的合同专用章,东城营业部是某旅行社的分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

  保证金虽汇入了营业部负责人个人账户,但该汇款行为是以《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及《出境旅游保证金凭据及说明》为依据的,故李先生和曹女士有理由相信负责人系代表旅行社收款,旅行社应当对该行为承担责任。最终,对于李先生和曹女士要求返还出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防止旅游者出现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情况,部分旅行社会收取出境保证金。2017年9月,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严查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中的违规行为。该《通知》明确出境社不得要求游客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业账户或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2017年11月,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旅行社收取出境游押金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旅行社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形式的出境游押金。

  所以说,出境保证金,切勿直接转入工作人员个人账户!违规收取保证金,可以投诉举报。

  案例四:遭遇虚假宣传,近万元就这么打水漂了?

  【案情回顾】

  江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四年期贵宾会员合同书》(以下简称《会员合同》),购买了该公司贵宾会员度假权益,约定享有贵宾会员资格、两周免费住宿权、免交美国分时度假交换公司RCI年费、当地客服全程度假咨询等会员权益。

  后江先生诉至法院,称该公司未获得RCI授权,虚构事实谎称主要业务是为RCI推广贵宾会员权益,且拒不履行合同约定,要求该公司退还贵宾会员权益款9600元,并给付2.5倍赔偿。

  经查,某公司不具备旅游业相关资质。

  问:碰上虚假宣传是不是只能认栽?

  法院这么说:

  某公司向江先生提供会员度假权益服务,应谨守诚信,其已收取会员权益款作为对价,却在缔约过程中隐瞒其不具备旅游业相关资质等真实情况,构成虚假宣传。江先生因错误认识并签订了会员合同,该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具有欺诈行为,故判决撤销《会员合同》,判令某公司退还江先生会员权益款9600元并赔偿24000元。

  【法官释法】

  欺诈是一种侵权行为,认定欺诈需具备以下条件:欺诈者的主观故意、欺诈行为、被欺诈方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被欺诈方因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在判断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服务欺诈时,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者所做虚假宣传的内容应当涉及服务的重要方面;二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方式足以使消费者对服务产生错误的认识。

  所以说,商家的宣传不能盲目轻信,签订合同前需要严格考察!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