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预售帷幕已拉开,各大电商以及网购平台纷纷推出定金翻倍、购物津贴、抽奖等各种优惠政策,吸引消费者网购。消费者在网购时如果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与描述不符、假冒伪劣产品、价格欺诈等问题,该如何维权呢?房山法院的法官结合典型案例,为广大网购消费者做维权提示。
近年来,网购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的同时,网购纠纷呈井喷式增长趋势,截至目前,房山法院2018年受理的与网购相关的纠纷已高达500余件,较去年同期增长42.5%。此类纠纷一般涉及面广,既有涉及经营者的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名誉权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又有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产品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案例1:网购松木床质量不合格,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18日,洪女士在购物网站的一家家具网点内购买了价值628元的松木床一张、价值345元的床垫一个。在准备使用组装过程中,洪女士发现有部件变形,便与该网店进行沟通,经过过协商,网店先后退还洪女士230元。后洪女士将松木床送至国家家居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委托检验,并支付质检费400元。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为:“该产品经主要尺寸及其偏差、形状和位置公差、材料要求、外观要求检验,所检项目中基本项目有两项不合格,一般项目有九项不合格,依据GB/T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洪女士将网店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网店退还货款743元,并承担400元鉴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女士与家具网店之间已经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洪女士支付价款,家具网店理应交付质量合格的产品,本案涉诉的松木床经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家具网店将不合格的松木床交付给洪女士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在床垫的买卖合同,洪女士仅提供了涉诉床垫的照片,并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其要求解除床垫买卖合同,并退货退款34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松木床买卖合同,家具网店退还洪女士剩余价款398元以及鉴定费400元,洪女士退还家具网店松木床一张。
【法官释法】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网店购买商品,其与卖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买方应该及时支付价款,卖方应该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卖方交付的货物应该与订单中描述的商品信息相符,若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卖方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因卖方违约致使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方可申请解除买卖合同,进而要求卖方退还价款。
案例2:网店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网购平台履行义务后不担责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4日,张先生从服饰公司的网络旗舰店购买了两款貂绒大衣。张先生签收后发现服装面料可能掺杂掺假。2017年11月2日,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服装面料成份与服饰公司服装水洗标、网购平台交易快照宣传页面的商品信息完全不符,并不含有貂绒等成分,为不合格产品。张先生认为服饰公司明知此款大衣不含貂绒成分,仍进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同时其所付的货款是网购平台的收取的,网购平台应与服饰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故将服饰公司与网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价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网购平台认为,其并不是网络购物合同的当事人,仅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已经履行了对入驻商家资质审查等义务,在服务协议中对消费者进行了网购的风险提示,且并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网络平台提供者需要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本案中,两款大衣的实际面料含量与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差异较大,检测为不合格,但服饰公司未如实披露所售产品的真实面料成分,并就此作出虚假陈述,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因此,判决服饰公司退还张先生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以及检测费用。
网络平台仅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磋商机会的平台,并非交易的参与者,因此,其并非网络购物合同的当事方。其仅提供消息平台,不参与双方的具体订约过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网购平台明知或应知服饰公司销售上述两款服装时存在欺诈行为。且网购平台已向本院提供了服饰旗舰店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因此,对张先生要求网购平台与服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网购平台不是网络购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向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网购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第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网购商品未经3C认证,销售者构成欺诈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16日,赵先生在网络购物平台的数码专营店网购MOPS移动视频盒一个。收货后,赵先生按照包装上印制的制造商和生产商公司信息进行查询,均查询不到该商品的3C认证证书。赵先生认为数码专营店在网站上大肆销售涉案商品,让人误以为产品通过3C认证,构成欺诈消费者。因此,将数码专营店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价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数码专营店认为,其向供应商询问,供应商称涉案产品不需要3C认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属于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3C认证方可销售。因此,消费者有理由相信数码专营店在网站上公开销售的涉案产品已经取得3C认证,即销售行为本身视为对取得3C认证的承诺,除非经营者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未取得3C认证。在本案交易发生时,数码专营店销售的涉案商品尚未取得3C认证,但未向消费者明示,误导消费者购买涉案产品,构成法律规定的欺诈。最终判决数码专营店向赵先生退还价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官释法】
3C认证涉及产品的安全性等因素,对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因此,需要进行3C认证的产品,只有在经过认证且标注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即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在售产品已经经过了3C认证。因此,销售者有义务对所出售产品是否经过3C认证进行审核,进而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
网络购物为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网上的商品质量良莠不齐,消费者在收货后可以通过检查外观、查询3C认证书等方式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初步检验,如果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商品与网站宣传页面描述不符,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因销售者违约致使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消费者可以申请解除买卖合同,进而要求销售者退还价款。在构成欺诈情形下,消费者可要求销售者支付三倍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