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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察官一起向假币说NO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2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您有过收到假币的经历吗?

收到假币后您又是怎么处理的呢?

今天,门检小编就通过我院近期办理的一起

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案,

跟您聊聊如何向假币说NO!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李某某在门头沟区某公交车站附近售卖蔬菜,交易中趁被害人不注意,将事先准备好的缺角假币与被害人所付真币调换,先后三次以相同手法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等3人共计人民币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某居住地起获人民币1060张,面额共计105500元。经鉴定,起获的纸币均为机制假人民币。经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0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李某某假借贩卖蔬菜,以被害人所付现金缺角为由要求更换,并趁机将假币退还被害人,实际上是将假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另,其还持有假币共计10万余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巨大”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检察官提示】

  购买和使用假币是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害货币公共信用的犯罪行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收到面额较大的人民币之后一定要仔细辨别,特别是在他人以各种理由要求调换钱币时,更要提高警惕,防止被不法分子做手脚。如果您收到疑似假币,可以当场要求对方更换;若对方拒不更换,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单位:门头沟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