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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5年内被开除5次,到底有何隐情?

本站发表时间:[2019-01-07]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一位毕业于

  欧洲名校会计硕士专业的

  高级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从业20年

  5年内连续被5家用人单位开除

  与多家用人单位发生诉讼

  是真有冤情还是另有隐情?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

  该男子与其中一家用人单位的

  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5日,张某向科技公司提交了面试登记表,其在工作经历一栏中填写曾在某创业板上市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并承诺其填写情况全部属实,科技公司如在雇佣中发现不实信息,可以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17年8月8日,张某入职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同时,科技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若被查实在应聘时向公司提供虚假资料,科技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补偿。

  2017年9月30日,科技公司向张某发送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在入职人员面试登记表中工作情况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科技公司的行为,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开发区劳仲委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大兴法院。

  张某诉称,科技公司在张某入职前已经做了详细的背景调查,对其学历及工作经历都非常满意。科技公司在2017年11月11日以不适用企业文化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张某一直在科技公司工作到2018年1月,科技公司应向其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

  科技公司辩称,张某向科技公司提供虚假资料,科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科技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张某拒绝签字。张某近5年来,与多家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通过诉讼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科技公司提交了7份当事人为张某的裁判文书。这些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先后就职于某物业管理公司、某节能科技公司、某水务公司、某石油投资公司,且在4家公司都担任财务高管类职务,月基本工资均在2万元左右。但是,其中2家公司以提交虚假资料为由在试用期内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1家公司以擅自离岗为由在张某工作5个月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7份裁判文书中有5份裁判文书支持了张某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张某通过这些诉讼,获得53万元的工资和赔偿金。

  经查,张某未曾在面试登记表中填写的某创业板上市公司担任过财务总监职务。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该案中,科技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若被查实在应聘中向科技公司提供虚假资料,科技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面试登记表工作经历一栏中填写曾在某创业板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科技公司以“在入职人员面试登记表中工作情况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大兴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不仅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还是我们每个公民在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基本社会道德。在该案中,张某在科技公司面试登记表工作经历一栏中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交虚假资料,科技公司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该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求职时不要夸大其词、编造光鲜履历,因为一旦谎言被拆穿,不仅会被用人单位开除,而且有可能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对拟聘用员工尤其是高管类员工进行及时严格的背景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判断是否招录相关人员,避免“碰瓷”现象的出现。


[供稿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