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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后死亡,其婚前财产如何处置?

本站发表时间:[2019-02-11] 来源:丰台普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老人再婚

  在现代社会

  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了

  到了晚年

  重新开启一段人生

  本应该是件幸福的事情

  但是身后的财产继承问题

  又困扰着很多的人

  案情回放

  2017年,45岁的杨阿姨带着自己两个年少的孩子和58岁的老李再婚了。今年2月,老李突然得病去世。

  老李与杨阿姨结婚前有一套房产,老李的子女认为,该房产与杨阿姨无关。杨阿姨认为,自已应该有一半的房产,而且自己的两个儿子作为老李的继子,也有权分得遗产。

  老李的亲生子女与杨阿姨争执不下,来到司法所求助。

  法律解答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动态黑色音符

  老李与杨阿姨结婚之前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杨阿姨无权要求分割,但是却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至于杨阿姨的两个子女,由于杨阿姨与老李结婚时两个子女未成年,与老李形成继子女关系,可以依法继承老李的财产。因而,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杨阿姨、老李的亲生子女、杨阿姨的两个子女对老李的房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供稿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