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赠抚养协议
和遗嘱公证
……
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案情回放
家住西宏苑社区的伍女士一早来拿着公证书到司法所,要求帮她和她弟弟打官司。
司法所问明情况,原来伍女士的父母生前做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屋财产全部留给了弟弟伍先生。但伍女士并不知情,今年十月份,伍女士要求分割父母遗产的时候,伍先生拿出了这份公证遗嘱。但是伍女士看过公证书后认为伍先生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在公证书有说明要求继承人应该在2个月内同意,超过2个月没有表示的视为无效。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详细阅读了公证书复印件后告诉伍女士,她错误的理解了公证书内容。该公证书的提示内容是指如果是公证遗赠抚养协议,需被遗赠人在2个月内到公证书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接受该协议,否则视为放弃该遗赠抚养协议,协议内容无效。而伍先生的公证书属于遗嘱公证,并不存在需要继承人意思表示才生效的要求。
法律分析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可见,遗赠抚养协议的对象必须是非继承人范围,继承人范围的财产处分属于遗嘱。而伍先生作为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这份公证属于遗嘱范围,无需意思表示。
而遗赠抚养协议作为一份协议,其性质属于双务合同,既有对于遗产的赠与权利可以享受,同时也伴随着被遗赠人需要履行抚养义务。因此作为该合同需要经过双方合意,并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同意才可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