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租赁只有口头约定没有签署书面协议时,一方要求解约属于违法行为吗?近日,张大妈来到司法所,称她将自己家的一套房屋租给了来京打工的小赵,双方约定按照一年4.5万元的标准由小赵向张大妈支付租金,但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小赵租住房屋已经4个多月,但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租金,张大妈多次催要未果,想要与小赵解除房屋租赁关系,但小赵以双方曾约定租期为2年、张大妈擅自解除租赁合同属违约行为为由,拒绝解除租约、腾退房屋。
张大妈来到司法所咨询:这种情形下,让小赵腾房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张大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但出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张大妈和小赵租房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因此,两人之间的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赵大妈作为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和小赵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小赵腾房。
并且,根据《合同法》第227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张大妈也可以以小赵拖欠房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