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多条地铁线路内,多次谎称自己出差期间钱包丢失,急需购买车票及就餐、打车的钱,向地铁内的乘客借钱,以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并宣称到家后立即偿还的方式,通过现金、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途径骗取六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360元。之后王某某便将被害人的电话、微信或者支付宝等联系方式拉黑,以此非法占有骗来的钱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讯问了解到,王某某存在退赔意愿。在承办人的组织下,王某某的父亲将涉案钱款归还六名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8年1月18日,东城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诈骗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2018年1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作出后王某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律分析】
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借贷型诈骗 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具体的行为结构是"行为人欺骗被害人-被害人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此认识错误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损失财物"。借贷型诈骗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需要用钱的谎言,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导致财产损失的诈骗形式。本案中,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通过虚构其钱包丢失,急需借钱购买车票及就餐、打车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其会归还所借欠款的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交付钱财,最终导致财产损失,完全符合借贷型诈骗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某此行为与民间借贷行为具有根本意义上的不同
其一,行为时主观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的行为是在主观上有归还的意图,但由于客观原因无力偿还。而此借贷型诈骗行为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完全没有归还的意图,名为借,实为骗。
其二,行为的欺骗程度不同。民间借贷行为在借款过程中虽然也可能存在不实之处,但这种欺骗一般是有利于借到款项,欺骗程度限定在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之下,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借贷型诈骗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是为了使对方产生借款会得到偿还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出具借条或者向本案中留下联系方式只是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手段,根本不存在偿还的打算。
其三,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不同。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心理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需要从其客观行为上进行判断。民间借贷借款后表现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不逃跑,不挥霍。而借贷型诈骗中,行为人只要存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中的七种行为即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其中本案王某某在获取钱财后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拉黑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这一情形,是典型的借贷型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