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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维权小贴士

本站发表时间:[2019-03-0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一直以来,我国都比较重视对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相关待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很多女职工在面对结婚、生育等人生喜事的同时却因职场潜在歧视而饱受不公平待遇。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海淀法院法官将结合几个案例,详解职场女性的诸多法定权利,以期为女职工权益保障保驾护航。

  案例一: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案情回顾】

  白女士2018年3月18日开始休产假,用人单位白云公司将社保经办单位核算的生育津贴向其支付作为产假工资,该数额远低于白女士的月工资标准。后白女士了解到社保经办单位是按照白云公司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核算其生育津贴。白女士向公司财务部门要求公司按照其正常工资标准补发差额,被拒绝。后白女士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要求白云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白云公司为白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向白女士发放生育津贴,但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工资标准,应向白女士补发差额。

  【法官释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不完全等同于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正常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该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女职工,当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正常工资标准时,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本案中,白云公司向白女士发放了生育津贴,但低于其本人的工资标准,则差额部分应由白云公司补足。

  案例二:通过规章制度克扣员工产假,用人单位被判违法

  【案情回顾】

  张女士2016年8月21日生产。产假期间,收到了用人单位大地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来的电子邮件:目前你生产已满三个月,根据公司规定,您的产假已经结束,请于11月21日正常上班,否则将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张女士跟单位沟通阐述其法定产假期间应为128天,公司不予认可。2016年11月21日张女士未按照大地公司要求上班。11月26日大地公司通知张女士自动离职。张女士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要求大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按照法律规定和北京市相关规定享有128天产假,大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权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克扣员工产假。大地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通知张女士按自动离职处理,彼时张女士产假尚未结束,故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释法】

  享受产假是产期女职工的法定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016年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本案中,大地公司以公司相关规定为依据扣减张女士的产假,缺乏法律依据。大地公司以此为由,在张女士产假期间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三: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孙女士是时代公司的会计,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18年4月2日孙女士生产,后发现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基金列支的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孙女士在向公司要求报销医疗费无果的情况下,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时代公司向孙女士支付生育医疗费2000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生育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经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算,孙女士所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共计2000元。最终,法院判决时代公司向孙女士支付生育医疗费2000元。

  【法官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系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而导致女职工无法报销生育费用的,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算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予以支付相关赔偿。本案中,时代公司未为孙女士缴纳生育保险,李女士要求时代公司支付生育医疗费,并无不当之处。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