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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留房产,继母子女争继承

本站发表时间:[2019-03-15] 来源:京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作者:

  基本案情

  李某于1998年去世,留下一套房产,该房屋是李某承租的公房,后按单位房改政策购买的。李某的前妻陈某已于1991年去世。1993年,李某与程某结婚, 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与前妻陈某生育了李某玉、李某明等7个子女。李某去世后,程某和继子女的关系持续恶化,程某认为自己作为李某的妻子依法享有继承权,而李某的子女却认为虽然李某与程某结婚了,但并未共同生活,程某没有继承权。程某为了继承遗产,将继子女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程某和李某的子女作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每人继承涉案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李某玉、李某明等人不服法院判决,来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玉等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对于李某玉等人思想上的疙瘩,经过多次释法说理,李某玉等人表示认可程某的继承权,会尽快执行法院判决。

  检察官提醒

  再婚家庭比一婚家庭涉及到更多的婚前财产,一旦处理不好,极易产生矛盾。因此,在再婚前,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双方各自婚前财产状况是一种妥善的做法。另一方面,建议改变传统观念,对自己的财产分配留下明确的遗嘱, 避免产生纠纷。


[供稿单位:北京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