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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事故丧女,父母如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站发表时间:[2019-03-2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新收一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原告郭某某、赵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判令查封被申请人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货车,金额限于30万元人民币。

  【案情回顾】

  原告起诉称,2018年11月期间,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道路交叉口。某运输有限公司员工王某驾驶货车由南向东右转弯行驶时,适有郭某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前部与郭某身体接触,造成郭某及自行车倒地,后货车右侧前轮胎碾压郭某,造成郭某当场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王某为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在交通队扣押已超过法定时限,事故车辆随时可能会被解除扣押,因此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郭某的父亲母亲郭某某、赵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我院判令查封被申请人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原告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要求,我院已立案。

  【法官释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本案中,郭某某、赵某某系利害关系人,且向我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保函,因此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已作出裁定准予保全。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