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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教未成年孩子开车上路是否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19-03-27]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李明红 陈杰

  随着家庭轿车的普及,有些家长在孩子未满18岁时就教其开车,甚至开上公共交通道路,给道路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熊孩子”开车上路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甚至触及刑法。那么,同行的家长是否有过错,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教练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近日,一段未成年人开车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一个辽宁本溪的男孩正在开着一辆面包车,旁边的妈妈不但没有劝阻,反而在一旁当起了“教练”指导孩子如何开车,并且用手机拍摄视频。原来,有着17年驾龄的王女士为了不让儿子输在起跑线上,提前锻炼技能,教仅9岁的孩子学车,并在道路上行驶。交警发现后及时拦下,并对王女士处以罚款2000元、注销驾驶证的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我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最低年龄条件为18周岁,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本案中,王女士在公共道路上将车辆交给9岁的孩子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种不顾自己和孩子生命安全的行为,同时也给道路上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交管部门对王女士处以罚款同时注销驾驶证的处罚于法有据。

  尚未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少网友认为交管部门对王女士的处罚较轻,认为她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友认为,这种将车辆交由9岁孩子驾驶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潜在危害极大,足以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行为相提并论。

  实际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有犯罪的故意,需要主客观要件均存在才构成犯罪。本实例中,王女士主观目的在于教9岁的孩子开车,并对自身17年驾龄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并不属于主观上存在故意。因此,王女士的行为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若王女士的孩子在驾车过程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则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孩童驾车撞人是否担责

  那么,9岁孩子作为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是否触犯刑法呢?

  从本次事件来说,男孩驾车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假设9岁孩童驾驶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其仍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杀人等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但若造成严重后果,王女士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有关“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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