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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不因内部纠纷受限

本站发表时间:[2019-04-1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郭帅

  案情回顾

  A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的生物公司,B公司为其股东之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去年3月,B公司向A公司发出律师函:因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需要,A公司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以及聘请审计机构查阅其会计账簿。三个月后,B公司致函A公司,要求其提供2017年度审计报告原件;2018年前5个月的月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但A公司称,由于财务部电脑被黑客攻击,部分财务数据遭到损坏,难以提供。B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该公司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会计账簿等备好,供B公司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查阅。

  法官释法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知悉公司有关信息的权利,股东要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其前提就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由此可知,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身份性、财产性股东权利的基础。如果股东知情权被侵犯,其无法再充分行使其他项股东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这些规定以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对股东知情权的固有权属性予以确认。言下之意,只要具备股东身份,则应当享有知情权,并不因为股东与股东之间或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而受到限制或予以剥夺。因此,各中小企业在投资中,如果遇到各种问题,应当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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