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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勒索罪为何会免予刑事处罚?

本站发表时间:[2019-04-24]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王芊雯

  案情回顾

  2012年,甲公司韩某与刘某合作,由刘某负责物联网应用分会的项目业务。随后,刘某以妻子的名义注册了乙公司,私下开展物联网应用分会业务。2014年年底,刘某离开甲公司,随后被韩某发现其私刻项目公章开展业务。经双方协商,刘某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共86万余元。2016年7月,韩某继续以控告其私刻公章等手段相威胁,向刘某索要钱财,逼迫其写下欠款173万的欠条,并多次上门索款,刘某不得不报警。法院最终认定韩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但其所犯罪行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释法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刘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前期不当行为是本案的重要诱因;韩某利用对方的不当行为实施敲诈,从被侵权一方逆转为侵权人。在敲诈过程中,刘某及时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韩某犯罪未遂,其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等实际危害后果。此外,韩某到案后不仅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且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因此,法院认为韩某犯罪情节轻微,在明示此种行为触犯刑法的同时,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虽韩某及刘某被免于刑事处罚,但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存在犯罪记录,对今后的工作及人生均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法官提醒,在正常工作中要善于控制自己的行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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