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互联网分期租房盛行于租房市场。由于租房特别是租住长租公寓的主要是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收入有限但却有租房刚需,能够通过互联网平台签约分期付租,小成本地解决租房需求自然使得很多年轻人愿意去尝试。一些住房租赁中介公司也看到该市场的潜力,纷纷与资金方合作,通过提供分期租房业务打开融资渠道,获取资金占据房源。但目前由于监管的缺位,使得互联网分期租房存在诸多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多方主体利益均将遭受损失。
租房中介公司卷钱跑路
2016年2月29日,一互联网分期服务A公司与一租房中介B公司签署了《“会分期”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的租客提供网上分期付房租的服务;A公司、B公司和租客三方签订《分期服务协议》,约定由A公司推介的资金方C先行垫付租金至B公司指定账户,之后租客向A公司偿还借款,并由B公司或租客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如租客未能按期还款,则B公司向A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同时,B公司股东黄某对B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18年4月22日,1166份《分期服务协议》中的租客违反约定不再偿还借款。2018年5月2日,A公司将《“会分期”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对B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D公司,B公司及其连带保证人黄某未向D公司退还所欠租金款项。
D公司将B公司及其担保人黄某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退还所欠房屋剩余租金、偿还服务费、支付违约金及逾期违约金;并要求黄某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及其担保人黄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判。
法院判决租房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会分期”合作框架协议》与《分期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第一,D公司受让债权后通知了债权转让事项,B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如期付清所欠房租,构成违约,应当退还房屋剩余租金。第二,涉案合同中,有1165份分期服务协议中约定了B公司就租客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分期还款及服务费承担担保责任,该担保责任不因相关债权的流转而失效,故B 公司应向D公司支付服务费。第三,涉案分期服务协议中,仅有部分合同中约定租客违约应向A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该条款并非是约束B公司的合同条款,故B公司无需向D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第四,本案中,A公司将涉案合同债权转让给D公司超过了黄某的保证责任期限,D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故黄某免除保证责任。
互联网分期租房中隐藏的风险
该类案件反映出互联网分期租房存在如下风险:互联网以其广泛性、平台性、包容性让投资和借款等资金融通在素不相识的人之间得以实现,传统民间借贷局限于熟人之间的障碍被打破。投资人、借款人、相关网络平台在互联网打造的关系网络中各得其所,分享互联网烹制出的美味蛋糕。但由于互联网中间平台的介入,传统的单一民间借贷关系在虚拟的世界里变得复杂,投资人和借款人基于平台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具有多重性,如何通过借贷平台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充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是关键性问题。对于出借人来说,投资时更应当小心谨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理智判断借贷平台资质,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别让辛苦攒的钱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理财投资本息未回
张先生在某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理财投资。经该平台介绍与担保,张先生共进行三笔投资,网络平台仅偿还其中两笔投资后剩余本金和利息未按期支付。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公证书及其发票、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网络打印件等证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偿还借款本金1279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公证费2200元及本案诉讼费。
﹠借贷平台称仅提供居间服务
网络借贷平台辩称,张先生确实在该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了投资,但是平台网站上已经声明:借贷平台仅对平台上的租用分站店铺提供平台服务和技术支持,每个分站店铺投资交易有第三方公司进行托管,与总平台无关,借贷平台不承担用户任何投资纠纷,故不同意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网页承诺提供担保,法院判决还本付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网络借贷公司是否应当对张先生出借的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张先生作为出借人通过该网络平台与平台提供的借款人形成借贷关系,网络平台在其网站上声明:如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第三方担保机构将会及时代偿本息,100%保障资金安全无忧。该声明很容易对出借人的投资决策和意思表示产生影响,因此足以使出借人认为该平台为其债权提供保证,亦应认定出借人张先生与网络平台就保证合同达成合意。借贷平台称其作为居间平台仅提供相应的居间服务,只有出借人在其网站上选择担保标,借贷平台才兑现代偿本息的承诺,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这一陈述,因此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张先生通过网络平台向第三人出借款项时,不能直接确认实际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情况,实际借款人的身份情况系由网络平台进行审查,在此情形下,张先生在借款未能得到及时偿还时起诉要求网络借贷平台按照承诺履行保证义务并无不当。故法院判决网络平台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公证费和诉讼费。
【法官提示】
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新生事物,其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参与者在受益于互联网经济的资源共享便利之外,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选择资质合法、注册透明的网络借贷平台。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借贷平台,关于年化收益率、借贷效率、信用率的宣传亦是天花乱坠。借款人和出借人在选择网络平台时应当谨慎考虑、充分考量,仔细检查核实网络平台的资质和注册信息,一定要在注册信息透明合法的平台上注册。
另外,正规网络借贷平台都不会私设资金池,而是会选择有影响力的第三方机构托管账户或做担保,参与者在选择平台时应审慎筛选判断。关于借款利率或者投资年化收益率若约定过高,出借人也应当提高警惕,慎重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仔细阅读网络借贷平台中的电子合同和相关政策条款规定。由于网络借贷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网络借贷的整个过程都离不开电子数据的资料支持。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在平台上注册账号信息、发布借款需求及还款能力信用状况、配对双方需求、签订电子借款合同、款项的交付及还款整个过程都伴随着网站上的电子数据。
对于网站的政策条款规定、格式的电子合同和协议,参与者应全面阅读准确理解后进行慎重勾选。电子合同中的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利息、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还款能力、担保方式等重大信息更应引起参与者重视。对于电子合同和证据,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妥善留存保管,必要时进行截屏以应对之后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三,理性判断网络借贷平台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网络借贷平台具有多重角色。通过阅读网站上的政策条款和电子数据,可以判断平台大致性质,其一是纯粹的居间中介平台,仅仅为平台上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借款配对服务;其二是债权转让的受让方。当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网络借贷平台用其风险准备金向出借人偿还后即受让出借方对借款人的债权;其三是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网站上阅读完毕相关政策,应当对网络借贷平台承担的责任做到心中有数,当发生纠纷时,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资金池与期限错配易引发金融风险。在互联网分期租房模式下,资金方将房租一次性支付给中介公司,而后中介公司分期向房东交付房租,期限错配导致闲置资金在中介公司处形成了巨大的不受监管的资金池。由于无法监控此部分资金的流向与用度,一些房屋中介公司借此笔资金激进扩张、抢占房源哄抬房价,导致资金链断裂后果。
二是监管缺位致使多方利益难受保护。互联网分期租房模式下,一旦中介公司破产或卷钱跑路,资金方以及大量租客和房东将蒙受经济损失,其涉众属性亦导致维权困难。实践中,第三方租房分期机构往往以兜底的方式承担了租客的损失而向中介公司追责,但由于资金链已断裂,即便中介公司股东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仍难以补偿其造成的高额损失。
三是部分中介涉嫌虚假宣传与民事欺诈。租房分期业务中还存在虚假宣传与故意隐瞒等不规范行为,一些中介为赚取服务费及套现全年租金,在介绍租房分期时隐瞒分期信贷和涉及征信等问题,甚至误导租客接受与其风险认知不相符的产品。许多租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不仅侵害了租客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引发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法官提醒】:
租客在租房时应选择正规的租房中介公司,签约时要特别留意租赁合同中有关付款方式的约定。如果选择分期付款则要认准有资质的平台,并仔细阅读借款金额、贷款利率与期限、违约责任及解除条款,确保自身退租或中介跑路时的退出机制。如出现中介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涉嫌民事欺诈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