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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辆被开走 自诉侵占被驳回

本站发表时间:[2019-05-29]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张浩 范静怡

  案情回顾

  贺某2013年从刘某处购得一辆他人名下的汽车,二人仅手写了一份出售协议,未到车辆主管机关变更备案,贺某也未向登记车主师某核实情况。2015年,为更换车辆发动机,贺某通过身份证信息找到了师某,但对方称刘某仅是承租该汽车,他对其处理车辆的行为并不知情。后师某趁贺某不备将涉案车辆开走,贺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师某涉嫌盗窃,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其未构成盗窃。于是,贺某又向法院自诉师某犯侵占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3万元。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定,贺某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且不能补充新的证据,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刑法第270条的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自诉人贺某通过刘某获得涉案车辆时,仅与刘某手写了一份出售协议,贺某没有向登记的车主师某核实刘某获得车辆的过程、是否有委托手续等资料,也未向车辆主管机关申请变更车辆所有权人登记,导致在现有证据下无法确认贺某拥有该车的所有权,进而无法认定师某犯有侵占罪。

  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在从事民间交易时,不注意交易形式的合法性,往往导致交易行为的无效,乃至“人财两空”。法官提醒公民个人在进行二手车买卖时,一定要查看相关手续,必须证照齐全才能进行交易,证照不全时应当进一步核实,并办理过户手续。这样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合法性,避免出现“人财两空”的结局。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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